助农平台是衔接脱贫地区与广阔市场的重要桥梁,承载着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拓宽农产品销路的公益使命,其真实性与公信力直接关系到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当地农户切身利益和消费者信任。2025年,我办理了一起虚假广告案,该案也是北京市首例虚构商品原料产地为贫困县的涉公益性助农电商平台虚假广告案。
该案中,某农业服务公司于2022年2月至2024年12月间,在某公益性助农电商平台上销售自有品牌的非转基因大豆油,其桶身包装、包装纸箱和平台产品详情页面均显示原料产地为该公司注册地所在的某原贫困县。因为该助农电商平台要求,为精准服务脱贫地区发展,平台商户必须为注册在原贫困县的企业,且所售产品原料产地也必须是该县。但实际上,涉案公司所售非转基因大豆油均是委托外地某粮油公司代加工,实际使用的原料是境外转基因大豆,与宣传的“非转基因”“原料产地为某原贫困县”完全不符。
刚接手案件,我们就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商户虚构产品原料产地等信息的行为,能否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争议颇多,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商业广告的特征和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为破解这一难题,办案组没有局限于案卷材料,而是通过走访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召开多级联席会议、举办专家论证会,结合梳理相关文献,最终明晰商业广告的特征是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是权利行为而非义务行为,是间接传播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确认了只有当虚构的信息达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意愿的程度时,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规制条件,这一认定标准为案件办理指明了方向。
随着案件办理,一个个关键事实逐渐浮出水面,真相令人震惊。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上展示的原料产地实景、生产车间等图片,都是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指使销售部门负责人李某,安排员工从网络下载或拍摄后精修而成,所有核心信息均系虚构。这些虚假宣传极具迷惑性,涉案大豆油销往全国29个省份,销售金额高达6980余万元,违法所得430余万元,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破坏了助农电商平台的公益属性,影响了乡村振兴相关政策的落地见效。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将涉案公司及王某等相关人员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们紧扣此前明晰的法律适用标准,逐一核实证据。涉案公司通过产品详情页面虚构原料产地、生产环境等核心信息,利用“助农”“公益”元素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2025年5月22日,我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对涉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销售部门负责人李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退缴200余万元违法所得。2025年7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虚假广告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8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