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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02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一心守护“数字童年”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 冯瑶

  

  

  

  “检察官,网店上那些侵权照片已经被删除了。”近日,我接到了陈女士打来的电话,倍感欣慰。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院通过法检联动支持起诉机制,为未成年人的“数字童年”筑牢法治防护网的一次生动实践。

  未成年人肖像被侵权

  2025年夏天,由法院转过来的一条涉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案件线索材料摆在了我的办公桌上。

  陈女士8岁的女儿小爱(化名)在课余时间从事童模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陈女士发现在某服装公司开设的童装网店里,有多张小爱的童模工作照,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感觉就像是孩子的某一段童年,被偷偷拿走、叫卖……”陈女士的这句话像一根细针,扎在了我的心上。

  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多年,我深知在数字时代,非法商业化利用未成年人的形象,不仅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更侵蚀着童年应有的纯净与尊严。

  经过全面审查,我们认为,小爱的监护人虽有维权意愿,但在取证、诉讼等专业环节确实存在困难,且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证据固定、提取及法律适用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难以有效维权,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定条件。

  2025年8月20日,陈女士依法向我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

  固定证据支持起诉

  我们向法院调取了陈女士前期提交的所有证据,通过逐页审阅,发现了一些看上去并不明显的瑕疵,比如部分网页截图未标注时间,录屏内容断断续续未能完整记录操作流程……但我们认为,这些疏漏足以破坏完整的证据链,影响最终判决。

  考虑到网络证据转瞬即逝,我们随即运用专业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对涉案网店的销售页面进行证据保全,逐张截图、全程录屏、固定链接,确保侵权事实被客观、完整地锁定,形成一条牢固可信、可随时追溯的证据链。

  与此同时,另一个关键问题也亟须解决:如何证明网店展示的照片里的孩子是小爱本人。

  我们一边仔细整理陈女士提供的所有家庭照片,一边邀请专业人员运用图像分析技术,仔细比对照片中女孩的五官、神态、发型、衣着甚至背景细节。最终,通过生活轨迹与图像特征的双重印证,依法确认了涉事网店展示的童模就是小爱。

  法庭上的较量往往在于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预判。实践中,被告最常提出的抗辩无非两点:一是声称“图片来自网络,我们也是不知情的使用者”,二是试图将自己的行为套入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以求免责。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1020条严格限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几种特定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等,这些情形核心在于“非商业性”与“必要性”。那么,某服装公司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我们深入调查发现,涉事公司在4款童装的商品展示页面中,使用了19张小爱的照片,并配以“又酷又飒的女童春秋款”“2025新款儿童秋装长袖大童”等明显用于商业推广的标题和描述,显然是为了商业利益,侵犯了小爱的肖像权。

  依法亮剑护“未”成长

  2025年8月26日,我们正式向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清晰阐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理由、事实与法律依据,明确指出商业利用未成年人肖像必须“先授权后使用”,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未成年人肖像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我们多次与法院沟通案件涉及的网络侵权证据认定标准、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的特殊价值等焦点问题,还邀请了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研讨,共同剖析网络环境下儿童权益面临的新风险与应对之道,力求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参考。

  2025年10月9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向小爱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并非终点。在后续跟踪监督中,我们发现仍有“漏网”的侵权照片未被网店删除,并立即将情况反馈给法院,推动判决执行,将侵权照片删除。

  这个案子像一面镜子,折射出未成年人网络形象被随意侵权的现象,以及个体家庭维权的艰难。我们没有止步于“个案纠偏”,而是以此案为契机,于2025年12月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净网护苗”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专项监督行动,将监督触角主动延伸至网络传播、商业营销等领域,排查类似隐患,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本报全媒体记者 史隽 通讯员 许燕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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