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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02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偷盗窨井盖,仅仅是盗窃罪吗
太原尖草坪:开展亲历性审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涉三罪
吴杨泽 王鹏翔

  窨井盖、雨箅子,是城市道路的“纽扣”,更是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安全”的关键防线。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在办理赵某、黄某盗窃、收购窨井盖案时,检察官深入调查核实,将审查起诉工作从“书面审”延伸至“实地查”,改变侦查机关单一罪名认定。经该院提起公诉,2025年11月7日,法院以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各并处罚金。

  2025年1月至3月,赵某在尖草坪区多地盗窃窨井盖及雨箅子共计45个,后将大部分销赃至黄某的废品收购站。侦查机关以赵某涉嫌盗窃罪和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至尖草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案卷敏锐地发现,虽然赵某的盗窃数额已达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但卷宗材料对被盗窨井盖的具体位置描述模糊,特别是对窨井盖所在道路的属性和功能区分归类笼统。而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窨井盖行为侵害的法益和可能构成的罪名,高度依赖于窨井盖所在位置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交通要道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而非单一的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以盗窃罪笼统认定。

  为查明关键事实,准确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办案检察官立即开展亲历性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会同侦查人员根据赵某的指认及作案路线,逐一重返案发现场,并借助城市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档案,对每一个被盗窨井盖、雨箅子的原位置进行精准定位和拍照固定,同步采集车流量、人流量等数据,并对案发后窨井盖的修复安装情况进行了核查。

  针对部分位置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补充调取了相关路段的市政管理档案、交通流量数据、日常养护记录等,进一步确认了相关道路的功能属性及人流、车流密集程度。同时再次讯问赵某,结合现场复勘情况,核实其盗窃每个窨井盖、雨箅子时的具体环境、时间,进一步固定其在不同地点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链条。

  经查,赵某盗窃的窨井盖,有30个位于正在使用中、车流密集的机动车道上,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设施的完整性,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或人员伤亡的危险,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有12个位于人流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形成了对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重大、现实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另有3个位于绿化带内,应以盗窃罪论处。

  据此,尖草坪区检察院改变侦查机关的单一罪名认定,依法以涉嫌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对于收购赃物的黄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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