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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01月3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话说西游之法理情
蒋海松

  

  

  

  

  

  

   近日,蒋海松教授新作《〈西游记〉中的情理法》在长沙首发。图为发布会现场,作者与小读者合影。

  明代小说家吴承恩撰写的《西游记》是我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也是古代神魔小说的巅峰之作。它因奇幻浪漫的想象、引人入胜的故事、鲜活有趣的人物,跨越数百年依然深受读者青睐。在天马行空的神魔故事背后,《西游记》更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信息与深厚的历史底蕴。清代刘一明在《〈西游原旨〉序》中提出“悟之者,在儒即可成圣,在释即可成佛,在道即可成仙”。此说虽有拔高之嫌,却也道出《西游记》超越神魔叙事的深刻文化启迪意义。

  作为文学经典,《西游记》可供研究解读的维度丰富多元。或讨论神魔传奇,或醉心宗教妙道,或采撷文学技法,或挖掘人生智慧,或揭秘权谋机变,或探幽哲学文化……笔者则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探寻贯穿全书的隐性主线,即情、理、法的博弈与交融。

  “发于本心”

  《西游记》中的鲜活人情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统一。人们常讲,做事的理想境界莫过于以法导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言:“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所贵融会而贯通之。”《西游记》便浸润着这种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情、理、法的博弈与交融不仅贯穿全书,更成为明代中后期新思潮、新观念的文学投射,也是作者吴承恩终生关切所在。

  问世间,情为何物?它是世间最珍贵的存在,亦是最玄奥难测的命题。《西游记》虽是一部以佛教文化为叙事背景的小说,但绝非四大皆空的枯禅说教,而是有情有趣,堪称一部深刻的情理小说。这种情,并不局限于男女之情,而是一种活泼泼的生命感,是从真实生命中流淌出的真情实感,是所谓“发于本心谓之情”。

  唐僧看似心如止水,却也有凡心未泯的时刻。他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最难过的不是妖魔鬼怪的阻扰,而是女儿国的情关。这一关之所以难,是因为它触动了人最真实最内在的情感。情之所动的背后是一种生命感,一种自由意识。孙悟空大闹天宫,任性纵横、自由自在,代表了人之自由本性。好吃贪色的猪八戒虽有滥情粗俗的缺点,却也展现出鲜活的人的自然本性。在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桎梏下,八戒式的欲望人生反而具有一种人性解放的进步意义。

  “三界有规”

  《西游记》中的法理与秩序

  除情之外,《西游记》中的另一个关键词当属“法”。此处的法,既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与行为规范,亦涵盖宏观层面的制度体系。受古代“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等传统的影响,《西游记》中的“法”不仅仅是刚性的律条规则,也融入了道德习俗与礼教传统,其核心要义始终围绕着统一秩序的构建与维系展开。

  《西游记》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元素,堪称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文化宝典。三界之内,法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玉帝用天条统治天庭,如来用佛法管理佛界,唐僧用戒律约束徒弟,人间各国更自有法度。唐僧西行途中,每到一国,从不是靠孙悟空的腾云驾雾强行闯关,而是依规办理通关文牒,恪守既定的程序。甚至连妖精都知道“依法治妖”之道——狮驼国有个小妖叫小钻风,就是那个唱着“大王叫我来巡山”的可爱小妖,开口便称“我家大王家法甚严”(第七十四回),言语间满是对妖王以“法”管理的认同与自豪。

  《西游记》的价值,更在于其丰富法律元素背后蕴含的深刻法理思想。孙悟空、猪八戒等神话人物遇事动辄援引律条、订立契约文书;三界之内的种种犯罪行为,也多依“法”定罪处刑。“杂犯死罪”“真犯斩罪”等明代法律术语在书中俯拾皆是,“法度”“天条”“律条”“家法”“知理明律”“王法条律”“天理”等富含法理意蕴的词汇更是随处可见。书中还借神魔故事,深入思考了法律之地位、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法律与人情、法律与理欲、人治与法治、法律与宗教等典型法理命题。

  明代可谓中国古代专制王朝的鼎盛时期,其律例法度与纲常礼教极为严密。同时,明代也是古代对法制教育最为重视的朝代之一。开国皇帝朱元璋亲历元末法纪崩坏、政权覆亡的乱象,深知“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故而极力整饬法制,推动编纂《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令》等律典。在明代,熟读律法是为官者的必备素养,朝廷更是经常开展普法教育,百姓除诵读四书五经外,还需诵读圣谕、律令。当时甚至有规定,若有人犯罪,家中能搜出《明大诰》者可减刑一等,无此书则罪加一等。据说当时在京城讲读《明大诰》者多达十几万人。吴承恩身为明代官员,自然也接受了这种良好的法律教育,而《西游记》中随处可见的大明律法印记,正是这一全民普法的成果之一。

  “情理交融”

  从博弈到平衡的治理智慧

  情与法之外,“理”是贯穿其间的价值标尺。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理,治玉也。”意思是玉石雕琢要依循石头的天然纹理。“理”有纹理的本义,后引申为条理、规律,进而成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与标准。“天理”也是《西游记》中的高频词汇。如在狮驼国一难中,猪八戒感慨自己那点可怜的私房钱曾被银匠克扣:“央了个银匠煎在一处,他又没天理,偷了我几分”(第七十六回);在朱紫国故事里,金毛犼的心腹小校“有来有去”被派去下战书,但他私下痛斥妖王的行为:“只是天理难容也”(第七十回)。“天理”一词的反复出现,既彰显《西游记》对是非善恶法理标准的深度探讨,也为法律评价奠定了道德基础,推动法理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养成。

  情理法之间有融合,也有冲突。这种融合在唐僧教化徒弟的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孙悟空、猪八戒、沙悟净各有犯罪前科,玉帝以严刑峻法对他们施以惩罚:悟空被压五行山五百年,八戒被贬凡尘错投猪胎,沙僧日日承受飞剑穿胸之苦。但天庭的严刑峻法并没有改造好他们。后在唐僧的温情感化与循循善诱之下,三人才踏上将功赎罪的向善之路。唐僧注重感化与引导,而非严苛惩罚,恰是德润人心的生动体现。《论语》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善治的真谛,在于法律与道德的适度融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西游记》中情理法的交融,正是古代优良法理智慧的生动体现,值得后世传承与借鉴。

  但另一方面,情理法之间也具有明显冲突。“情”偏向个体情感与自由意志,“法”和“理”则倾向维护普遍秩序,二者的天然属性差异,注定了矛盾的存在。在《西游记》成书的明代,这种冲突集中体现为情欲与天理的博弈、自由情感与礼教秩序的对抗。孙悟空上天入地,“称王称圣任纵横”,但先被如来镇压在五行山,后又被观音菩萨的紧箍咒牢牢束缚,自由之圣永远被迫戴着镣铐。玉帝亲妹妹三圣母思凡下界,生下二郎神,但玉帝的统治森严无情,将其严惩,压在桃山之下。二郎神长大后斧劈桃山,对抗玉帝,反叛礼法。

  这些故事都反映了明代礼教与法制之严酷。物极必反,在法的高压、理的禁锢下,明代社会也有着情的涌动。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社会氛围逐渐松弛,压抑人性的程朱理学的地位逐渐被王阳明的“心学”动摇,人们的意识开始觉醒,社会观念日趋多元。如果说宋明理学的核心主张是“存天理,灭人欲”,那么明代中后期重要的主张便是“存人欲,反天理”。从“存理灭欲”到“以欲反理”,尊情、重情的文化蔚然成风。个体的尊严、权利与价值也得到了提升。哲学家王阳明讲,七情“七者俱是人心合有的”,“七情顺其自然之流行,皆是良知之用”。文学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对这场思想变迁往往有更敏锐的把握和更形象的表达。正如田同旭先生所论:“文学史上……第一次把明代社会新思潮引入小说创作,以情理斗争为全书宗旨的,便是吴承恩在嘉靖二十一年左右写的《西游记》。”

  神话有其渊源,文学来自现实。《西游记》虽然是虚构的神魔小说,但又带有鲜明的现实性,其贡献之一便是以文学方式呈现了明代社会思潮中情理法的博弈。鲁迅先生曾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评价《西游记》“使神魔皆有人情,精魅亦通世故”。《西游记》研究专家蔡铁鹰先生指出,“《西游记》就像一部中国古代政治、社会学的大百科全书,不经意之间,吴承恩已经轻声慢语地为我们讲解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结构、框架和构成因子。”除了文艺性,《西游记》对社会现实的深刻洞察和社会思潮的敏锐把握是该书最深刻的内涵所在。

  从情理法的角度而言,国家需要统一的秩序,也需要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情感。需要在情与法、自由与秩序、人欲与天理之间保持平衡,尊重人性、解放人性,培育独立自由的人格。这也是《西游记》带给我们最深刻的启示之一。天理、国法、人情需要相互兼容,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这是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西游记》追求自由,张扬人性,向往正义,批判弊政,是传统文化的鲜活范本,是古代法制的透视镜,也是人性百态的反思录。

  讲述神的故事,探索法的智慧,反思人的精神,让我们循着情、理、法的脉络,探寻别样的西游之路!

  (作者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央视《百家讲坛》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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