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静
近年来,虚假诉讼向破产清算、劳动争议等领域蔓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基层检察官,如何精准识别虚假诉讼、提高监督质效非常重要。
2024年3月,我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职工龚某的尘肺病工伤认定存疑。我通过走访涉事企业、调取职工名册与区人社部门备案名单,发现龚某的情况非常蹊跷。人社部门资料显示,龚某已经属于撤销工伤认定情形。但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其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龚某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
为查清矛盾点,我与同事再次实地走访涉案企业、人社部门与医疗机构,翻阅数十份档案,一页一页地核实细节。
原来,这是龚某精心设下的骗局。2021年10月,龚某以8万元价格让曾某(另案处理)帮忙伪造诊断证明。2022年1月,医院诊断龚某无尘肺病,但曾某将诊断书篡改,龚某因此变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
2022年10月,龚某凭假证明获取《认定工伤决定书》,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23年11月,龚某持决定书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的裁决,龚某又于2024年1月将涉案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补助金共计30余万元。
2024年3月,案件调解结案。结案前一周,人社部门复核发现龚某未患尘肺病,随即撤销其工伤认定。但因人社部门与法院无线索移送机制,这一关键变更未能及时被法院掌握。
2024年7月,我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龚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龚某诉讼请求。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龚某刑事立案。日前,该案已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这起案件,是我们落实从严打击虚假诉讼工作要求的具体实践。堵住程序漏洞、打通信息壁垒,既要靠个案办理的精准发力,也要靠类案治理的未雨绸缪。2026年,我们将通过开展类案检索、重点领域排查、座谈交流等方式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强化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有效打击“造假获利”的歪风。
(整理:本报记者李敏 通讯员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