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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 “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作为虚开发票罪“出罪”事由
· 虚开发票罪具有相对独立的法益侵害
· 准确把握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并存时入罪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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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1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了“出罪”规定,但这一解释并未提及虚开发票罪的“出罪”条件。实践中,对于虚开发票罪是否也适用该“出罪”条款存在不同理解,这关系到发票虚开类罪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为此,编辑部邀请法学专家与检察实务人士从两罪的立法初衷、侵害法益等角度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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