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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1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实践探索与路径优化
张艳 李海庚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框架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改革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升刑事诉讼质效的双重使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这既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破解长期以来检警关系行政化、法律监督刚性不足等体制性难题的关键举措。基层检察院身处司法实践前沿,亟须梳理当前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的实践现状与困境,探索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内涵与价值

  (一)内涵解读。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开展全流程监督。其中,立案监督主要审查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对公安机关应立不立、不应立却立等案件进行依法监督,确保程序启动公正;侦查活动监督要覆盖刑事立案、侦查取证、强制措施等全流程,依法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防范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侦查终结审查是关键节点,要注重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为后续诉讼环节奠定良好基础。协作配合则强调检警在刑事诉讼中的协同联动。检察机关通过参与案件讨论、审阅初步证据,提出引导侦查的建议;检警双方须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侦查进展的及时互通,并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办案等方式,加强日常沟通,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二)价值分析。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有效的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违法行为,排除非法证据,防范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行为出现,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检警之间加强协作与配合可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劳动;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介入引导侦查,也可以帮助明确取证方向,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基层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的实践成效与困境

  (一)实践成效。一是初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部分基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案件基本信息与部分证据材料的实时共享。通过该平台,检察官可及时掌握侦查动态、依法介入审查,公安机关能快速获取检察监督意见并及时调整侦查措施。二是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制日趋成熟。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或新型疑难案件,检察官常态化介入侦查,与侦查人员共同研讨案件性质、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要点,有效提升证据质量与证明力,推动案件办理质效显著提升。三是监督方式持续创新。除传统书面审查外,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还积极运用大数据比对、类案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可精准筛查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线索。

  (二)面临困境。一是理念偏差阻碍工作推进。部分检察人员存在“重配合轻监督”观念,担心严格监督会影响检警关系,对侦查活动瑕疵或轻微违法行为不愿较真;部分侦查人员将监督视为“挑刺”,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削弱了监督权威性与协作效果。二是专业能力缺乏难以应对新型犯罪。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跨境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部分检察人员金融与网络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不足,难以精准引导侦查方向;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提取、鉴定程序复杂,检察人员甄别能力不足,直接影响监督质量。三是机制运行存在短板。检警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存在数据更新滞后、关键信息缺失等问题,无法满足实时协作需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制缺乏细化标准,介入时机、程度及反馈方式相对随意,易引发检警分歧。

  提升基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成效的检察路径

  一是依托科技赋能,构建精准监督体系。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筛查监督线索,动态监测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及时发现超期羁押、不当取保等问题。强化类案监督思维,归纳同类案件侦查共性问题,通过制发类案监督意见并跟踪整改,推动侦查执法规范化。细化常见犯罪证据清单与侦查程序规范,明确证据收集、固定的标准,检察官依清单开展实时监督,动态调整引导侦查重点,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二是优化协作机制,强化检警协同效能。重塑信息共享规则,明确共享范围涵盖全部刑事案件基础信息、证据材料及侦查进展动态等,设定分级查阅权限,在严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利用价值最大化,为检警双方全程协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细化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细则,规范介入范围、明确启动方式与检察官职责。检警双方建立常态化专题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梳理问题清单,引入专家咨询与案例研讨等环节,提升会商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对重大疑难案件组建联合专案组,实现侦诉无缝对接,推动案件快侦快诉。

  三是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能,夯实监督协作基础。构建涵盖金融、网络、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多领域专业知识的课程体系,邀请专家学者讲学,对检察人员开展靶向培训。推动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为办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提供有力的理论和人才支撑。搭建内部学习平台,通过检察讲堂、案例分享会等促进交流学习,以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学习等强化检察人员监督意识。

  四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保障监督协作质效。构建科学考核指标体系,细化监督指标,量化协作指标,确保能够全面客观反映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质效,避免“重数量轻质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监督质效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检察人员主动作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考核结果,推动双方共同整改,深化检警协作。

  基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质效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能力、机制等多方面协同推进。基层检察院应积极担当作为,以高质效的监督协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张艳 李海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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