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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1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提升事实归纳叙述能力促进公正司法
董宽让 钟涛

  刑事案件事实直接关系案件定性、量刑及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推进,是法庭审理与案件处理的核心依据。事实归纳与叙述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基础性工作,因涉案事实复杂多样,尚未形成统一、详尽的指导规范。刑事检察实务中,部分起诉书缺乏独立判断与逻辑梳理,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与司法公信力。

  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需以提升专业素养为基础,强化事实归纳叙述能力,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筑牢法治根基,具体可从五方面着手。

  基于亲历性审查,全面掌握涉案信息

  事实归纳必须建立在对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与精准把握之上。办案人员需通过阅卷、讯问、询问、调查核实及听取各方意见等亲历性方式,客观收集案件相关信息。若审查流于表面,仅依赖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对事实的简单表述,容易导致对案情片面理解,进而在法庭辩论中应对失当。

  例如,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的一个常见问题就是,忽视涉案纠纷发生的背景与原因,仅聚焦于直接冲突,这样的做法很可能造成事实误判。

  围绕规范法律适用,精准归纳涉案事实

  在基层检察实践中,少数办案人员在归纳案件事实时混淆“日常事实”与“案件事实”,致使法律文书出现无关信息或重要信息缺失,影响案件办理质量。办案人员需要以刑法所确定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指引,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中提取核心事实及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将“日常事实”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例如,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需精准提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要件要素,并进行归纳。

  秉持中立客观原则,避免主观臆断

  事实归纳叙述应遵循中立、客观、理性原则,采用“白描”方式真实反映犯罪事实,杜绝主观臆断。语言表达需简练朴实,避免不必要的渲染修饰与个人情绪代入,涉案事实的叙述不记载无关的犯罪行为和动机。诸如“穷凶极恶”“罪大恶极”等带有主观臆断色彩的表述,严重违背司法严谨性,无法客观展现事实真相,应坚决摒弃。

  注重精细化与逻辑性,突出重点事实

  事实归纳需要聚焦细节,尤其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需重点突出,避免表述模糊或堆砌无关信息。个别细节往往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不能使用“琐事”“纠纷”“矛盾”等模糊词语对关键细节进行简单概括,否则,在庭审环节的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阶段,诉讼参与人可能会因反复纠结案件事实细节而影响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效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作案工具的类型、来源等可能影响主观恶性与犯罪手段认定,进而与量刑相关联,需全面审查留存。同时,应按时间顺序或法律关系主次确定叙述逻辑,确保条理清晰。例如,诈骗案件需围绕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行为、资金流向等核心细节展开,简化无关背景信息,强化叙述逻辑性与针对性。

  运用法言法语,确保表述严谨规范

  事实归纳叙述需严格使用法言法语,杜绝使用日常用语或网络语言,防止引发歧义。例如,盗窃行为应表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偷东西”,诈骗行为应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而非“骗钱”,故意伤害行为应表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非“把人打伤”。每一名检察官都应该以语言规范性保证法律适用准确性,提升文书专业性,增强司法公信力。

  (董宽让 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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