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了,我一分钱都没收到,真心感谢检察官帮我追回了执行款!”近日,申请人李某向我表达了感谢。这个案子还要从十年前说起。
十年执行陷困境,一次接访解“症结”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胡某陆续向李某借款,却未如期归还。多次催讨无果后,李某到法院起诉。2014年11月,法院判决胡某偿还李某借款1000余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然而,胜诉的喜悦很快就被现实冲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多方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李某多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却始终未能打破僵局。
十年维权,李某从满怀信心到精疲力尽。那张泛黄的判决书,始终在等待从“纸面判决”走向“真正兑现”的那一天。
今年1月,李某来到我院申请监督。认真听取李某的诉求后,我发现该案执行不到位的“症结”在于法院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我仔细询问了李某是否掌握相关线索。李某提起胡某夫妻早年间名下有两家公司,后来因为经营不善倒闭了,厂房目前还在。
这一情况立即引起我的注意,涉案厂房为什么没有在法院执行中被处置,现状如何,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接访后,我立即查询了胡某名下企业的厂房登记信息,发现该厂房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我又实地察看了厂房,发现该厂房正被另一个企业经营使用。当地村委会负责人称,目前该厂房出租的市场价每年近100万元。这些迹象表明,胡某很可能隐瞒了出租厂房的租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隐匿租金拒还款,执行疏漏留隐患
今年3月,我告诉李某,该案将作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立案办理,并建议其向法院提供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4月,慈溪市法院将本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胡某被刑事拘留。随着侦查的深入,胡某隐匿财产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2020年间,胡某名下企业的土地厂房被法院查封,但该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对该类土地进行拍卖处置,两处厂房也因此长期搁置未处理,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第三人保管,致使胡某有机可乘。
2021年至2024年期间,胡某将这两处厂房以个人名义签订出租合同,并通过儿媳张某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转账收取租金共计300余万元,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当检察官询问胡某为何不将收入用于还款时,胡某沉默良久后说:“以前关系很好,两家往来很多,过年过节也互相送礼,但知道被起诉后就不打算还了。”
刑民融合解难题,监督和解化纠纷
为彻底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按照刑民一体工作机制,院领导把本案刑事审查起诉案件与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分配给我合并办理。如果仅靠刑事追责,不仅无法彻底解决债务问题,还可能让双方陷入更深的对立,于是我尝试开展执行和解。
首先,我向胡某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其履行生效判决与否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胡某了解到法律后果后,态度发生了转变,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筹措资金,但其能筹措到的资金有限,不足以清偿债务。我又多次与李某进行沟通。起初,李某放不下讨债十年无果的心结。我详细说明了执行工作存在的困境、检察机关促进执行的努力以及胡某面临刑事处罚的实际情况后,李某虽然同意了在债权数额上作出让步,但担心达成和解协议后,胡某反悔不履行。为彻底消除双方疑虑,我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对涉案房产指定管理人,定期提取厂房租金用于执行。这个举措,让李某吃下了“定心丸”。最终,李某与胡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胡某分期偿还430万元债务,首期130万元当场履行,剩余债务分10年付清,同时李某出具谅解书。
今年6月30日,慈溪市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指定了涉案房产管理人,并作出终结执行裁定。8月,我院将本案起诉到慈溪市法院,综合考量胡某自首、认罪认罚及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建议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场跨越十年的矛盾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回顾案件办理过程,其中几多曲折。一纸判决,从来不是终点,只有权利得以实现、纠纷得以化解、人心得以安定,才是司法真正的使命。
本报通讯员 陈琼/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