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公园内的包公祠是人们缅怀包公、寄托敬仰之情的地方。
提起古代断案,我们脑海中或许会浮现“明镜高悬”的牌匾、威严的惊堂木,或是演义小说中被放大的骇人刑具。但历史的真相往往比标签更为复杂。让我们穿越时空,回到千年前的北宋,驻足安徽天长县(现为天长市)县衙,细品名臣包拯审理的一桩看似微不足道却意义深远的“牛舌案”。
“牛舌案”并非虚构,而是载于南宋桂万荣所著判例集《棠阴比事》的真实案例。该书专门汇编历代贤吏折狱断案的故事,具有重要的史料参考价值。故事发生在包拯担任安徽天长县知县期间。一天,一位农夫急匆匆闯入县衙击鼓鸣冤,称家中耕牛不知被何人割掉了舌头,牛已奄奄一息,眼看活不成了。在农耕时代,耕牛是家庭重要的生产资料,堪称农民的“命根子”。但在寻常官员眼中,这或许是一桩易被忽略的小案,没有目击者,没有直接证据,仅有一头垂死的牛和一位悲戚的农夫。可包拯并未因“案小”而轻慢,反而格外重视。他深知“民间无小案”,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就是大事。
令人费解的是,包拯询问案情后,却对农夫说:“牛舌已断,牛必死。你回去后,不必声张,悄悄将牛宰杀,把肉卖了换些钱粮。”要知道,宋朝对耕牛保护极严,耕牛属“官私要物”,法律明确禁止私自屠杀,违者需受杖刑或徒刑。农夫虽满心疑惑,但出于对包拯的信任,还是依言照做了。这一招看似匪夷所思,实则是包拯布下的精妙“棋局”。他洞悉伤害耕牛与私自杀牛,本质都是破坏农业生产秩序。他正是利用这条“禁杀耕牛”的律法,设下“引蛇出洞”的局,等着真凶自投罗网。
果然,没过几天,就有人来到县衙,击鼓告发那名农夫私自杀牛。来人自以为抓住了农夫的把柄,得意扬扬地要求官府严惩。包拯稳坐公堂,并没有先追究农夫杀牛之罪,反而目光如炬地逼向告发者,厉声问道:“你为何割掉他家牛的舌头,如今又来告他私自杀牛?”这一问如晴天霹雳,瞬间击溃了告发者的心理防线。在包拯的威严震慑与缜密追问下,告发者无从狡辩,只得如实招来。原来,他与农夫素有私怨,便想出如此毒计:先割牛舌,让牛慢慢死去,农夫不仅遭受财产损失,还无法食用;再告发他私自处理死牛,让其罪上加罪,用心何其险恶!
案件真相大白。我们不妨回溯这场精彩的“心理战”,品味其中蕴含的古代司法智慧。首先,包拯主动布局,突破“五听”的被动局限。“五听”源自《周礼》,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本质是通过综合分析人的微表情和生理反应,辅助判断嫌疑人、证人等陈述内容的真伪。它要求司法官在审讯中必须全神贯注地观察嫌疑人,捕捉相关线索。包拯在此案中,则展现出更强的主动侦查思维。他没有坐等线索,而是基于对人性(报复心理)和法律(禁杀耕牛令)的深刻理解,创设情境让嫌犯主动现身。在这个布局中,告发者成为最关键的“活证据”。他的出现,将“割牛舌”和“告发”这两个孤立的行为连接起来,比找到凶器或目击证人更有说服力。更难得的是,审案过程中包拯未动用任何刑具,仅靠策略设计与心理攻势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正体现了中国古代优秀司法官的最高追求,即“以智服人”,而非“以力屈人”。
案子破了,如何判决,更能体现一位司法官的境界。按照《宋刑统》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耕牛,致其死亡,属于“故杀官私马牛”罪,应判处“徒一年半”的刑罚。而那位农夫,虽情有可原,但也确实触犯了私自杀牛的禁令,按律应受罚。那么,包拯会如何判决呢?他首先严惩了那位割牛舌的恶人。此人心术不正,手段阴险,不仅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更意图借法律之规陷害他人,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善良风俗,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而对于那位可怜的农夫,则尽显“法意”与“人情”的圆融。农夫杀牛,是在官员(虽然是带有策略性的)授意之下,且其本身是受害者,家计艰难。包拯最终对其从轻发落,甚至予以赦免,并责令恶人赔偿其全部损失。
这样的判决,实现了多重效果: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救济民生,保护了受害者的生存根基;教化乡里,让百姓明白,法律既是惩恶的利器,更是保护善良的屏障;同时警示世人,不可心怀叵测,利用法律害人。这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追求“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统一。“天理”是公道与良知,“国法”是行为准绳,“人情”是人之常理与民众情感。
一桩小小的“牛舌案”,如同一滴水珠折射出太阳的光辉,它让我们看到古代司法中慎刑与智慧的闪光,体会到古代优秀司法官对刑讯的谨慎、对智慧破案的极致追求。当然,也需清醒认识到,“牛舌案”的成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个人性。它高度依赖像包拯这样集智慧、勇气、责任心与道德于一身的“青天”,其可复制性和制度性保障是有限的。在无数个没有包拯的州县,类似的“小案”很可能石沉大海,甚至因刑讯逼供制造出新的冤屈。因此,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核心不只是严厉的惩罚,更是公平、智慧与仁爱的结合。
(作者为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
延伸阅读
铁面无私的包拯
包拯(999年—1062年),字希仁,庐州府合肥(今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天圣五年(1027年)考中进士,累迁监察御史,曾建议练兵选将、充实边备。历任三司户部判官,京东、陕西、河北路转运使。入朝担任三司户部副使,请求朝廷准许解盐通商买卖。改知谏院,多次秉公直言。授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移知瀛、扬诸州,再召入朝,历开封府知府、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职。嘉祐六年(1061年),任枢密副使。因曾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故世称“包待制”“包龙图”。
包拯始以“孝”闻于州闾。考中进士后,怜惜父母年高,乐处乡里,不欲远去,遂解官终养;父母善终,服丧除,越10年,39岁方出仕。
出仕后,以“肃”著称。包拯一生担任的职位不下20个,在每一个职位上,都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守法持正,敢任事责,凛凛然有不可夺之节,盖孔子所谓大臣者欤”。民间熟知的包拯形象,首推其为民做主、断案如神,有“包青天”之誉,但其一生最出彩处,不在断案,而在谏言——“谏官御史,不避二府”。他曾以十六字总结自己任谏官的经历:“披肝沥胆,冒犯威严,不知忌讳,不避怨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