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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1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竹木无言 文字有意
一简一牍处 往事越千年
王先福

  2024年11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博物馆时指出,古代简牍非常珍贵,是我们国家信史的重要实物佐证,要善加保护,做好研究。要不断通过考古发掘,为国家历史提供更多不容置疑的佐证材料。珍贵简牍所承载的,是丰富的社会生活百态和普通百姓的喜怒哀乐,让我们知所来、明所往。

  

  

  

   云梦秦简《语书》。

  

  

  

   云梦秦简主人“喜”的复原头像。

  

  

  

  云梦,地处江汉平原东北部,素有古泽之称。五十年前,人们在睡虎地岗地上开挖水渠时,意外发掘出土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其中,11号墓出土了1155枚竹简,简文近4万字。根据简文记载,墓主人为秦代从事司法工作的基层公务员——“喜”。云梦秦简,既是“喜”的随葬品,也是他生前收集、摘抄、记录的“工作笔记”,内容包括《编年纪》《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语书》《为吏之道》和《日书》甲种和乙种等十个方面,反映了战国晚期到秦始皇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军事等多方面情况,可谓我国迄今发现最早、最完备的法典,充分展示了秦人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成为汉代及之后各朝代的律令之宗,许多内容在今天依然有着重要启示。

  从秦简看秦律,内容贯通治世方方面面

  竹木无言,文字有意。透过工整端秀的细密简文可见,秦代法律已基本形成完备的体系,既有相对完整的法律条文,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又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法律答问》,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秦律相关条文、术语与律文意旨进行明确阐释;还有《封诊式》记载审案的规范要求与案件文书的格式,供官吏处理案件时参照。

  云梦秦简中的律文主要包括刑事、经济、行政、民事等四类法律,并有诉讼行为与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秦以“严刑峻法”著称,刑事法律是主体。云梦秦简中的刑事法律内容以《法律答问》《封诊式》引用案例为主,其中记录最多的是有关盗窃犯罪的案例,以及涉及自杀、杀人、斗殴、诬告等行为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司法官依据侵害对象的性质、身份、实施行为、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有的规定得十分详细。例如,执法犯法加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者减轻处罚,对犯罪行为知情不报者同罪处罚等。对未成年人犯罪则实行延迟处罚,如某人盗牛时身高仅六尺(约1.38米),关押一年后身高达到六尺七寸,就可以判刑。秦时身高六尺为判断是否成年的标准,六尺及以下为未成年人,不判刑。

  秦以律法保障经济大力发展,为统一六国奠基。农业方面,制定了农田水利、山林、牲畜、粮食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强调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农业生产。如《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每年的二月至七月春种夏长时节,禁止上山伐木,不得阻断水流,不得取草烧灰,不得采摘未成熟的果实,不得猎取幼兽、鸟蛋与幼鸟,不得毒杀鱼鳖等,只有到七月才开禁。这是我国最早的生态保护法律规定,体现了休养生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就像我们今天的长江大保护“十年禁渔”一样。同时,这些法律规定又具有非常人性化的一面,如果家中有人去世,需要砍伐树木制作棺椁,则可以不受此项规定限制。这一规定在同处睡虎地的77号汉墓竹简律文中得以完整传承。还有秦时的“禁酒令”,规定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买卖酒,主管官吏要严加禁止,违反法令者有罪。岳麓秦简对违反此条文的情形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既为粮食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又避免了酗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手工业生产方面,制定了官营手工业生产与管理的法律。如《秦律十八种·工律》规定,同类器物的规格必须一致,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这从秦始皇兵马俑坑一次性出土的数千支铜箭头误差仅几毫米可以得到印证。同时,产品要刻上生产者、监造者、监造机构的名称,目的相当于今天的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秦律十八种·工人程》强调专业工种的工作定额多倍于普通工种,反映了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性。

  市场贸易方面,为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制定了有关货币流通、市场交易与管理等的法律。《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强调不合格货币不能流通,法定货币不能拒收,出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秦律十八种·关市律》规定,市场交易时要将钱投入专用钱罐,并要让购买者亲眼看到;《秦律十八种·效律》要求每年对衡器进行校正,并区分出现误差的额度进行处罚,维护了市场信用和秩序,保障了公平交易。此外,还有关于赋税徭役、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秦律十八种·徭律》对修建的城墙、禁苑设施等工程质量提出了质保期要求,如违反要求需要对不同责任人进行处罚。

  秦以郡县制为基,行政法律体系完备。行政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官僚系统和行政治理等,其中行政治理法规的内容较为庞杂,以军事、司法行政居多,这是秦律中较为突出的部分。军事行政方面,《秦律十八种·军爵律》规定了军功爵位的获取和赎买,这是激励士兵奋勇杀敌的核心制度,提升了秦人的战斗力。同一墓地4号墓出土的家信木牍中请求家中寄钱到前线、询问爵位是否授予的内容,映照了军爵制的深入人心;《秦律十八种·效律》有对于兵器、铠甲和皮革等军用物资核验的详细规定;《秦律杂抄》与军事相关的内容也占较大比例,如军马考核、军粮领用、军士考绩、敌寇处置等;《封诊式》中《夺首》等两篇就是参加邢丘城战斗、夺取首级冒领军功的案例,为了获得爵位,有人甚至不惜从其他人手中抢夺敌人首级。司法行政也有多种法律条文,如《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设在本县的都官要抄写该官府通用法律,《秦律十八种·尉杂》要求每年到御史处核对刑律等。《封诊式》之《治狱》《讯狱》是关于官吏审案的规定,强调口供的重要性,但明确不能拷打逼供。公务行为的律文涉及范围较广,如《秦律十八种·传食律》规定了不同身份、爵位人员出差在驿站供给饭食的标准,像有的官吏每餐可以供应“三菜一汤”等。《秦律十八种·行书律》要求公文传递区分轻重缓急限时传送,超时将受处罚;对未送达者要进行追查。《法律答问》中记录了一个案例,如有贼人在街上杀伤人,凡距现场百步以内(约138米)有人不救援,将受到相当于2688钱(秦工一天工钱约为8钱)的重罚,通过法律形式对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保护。

  秦民事法律内容杂散。不少民事法律内容出现在刑律中,尤以《法律答问》中较多,既有对所有权、债权的规定,也有关于行为能力和婚姻家庭的内容。秦代判断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身高,而非年龄,《法律答问》中多个案例提到“身高六尺”,这应是当时具备行为能力的标准。在婚姻家庭方面,秦律的规定较多且比较具体,从《法律答问》中关于人妻私逃后的处理条文看,夫妻结婚以身高六尺为基准,且要到官府登记才算合法婚姻,否则不予认定;对唆使身高不到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者处“车裂”之刑;对虐待父母、祖父母者,处“黥”刑并服“城旦舂”;老人控告不孝罪名,要求判处死刑的,要先拘捕,不让其逃走。《秦律杂抄》《法律答问》都规定了优待老人的免老制度。

  秦无专门的程序法,程序方面的规定体现在实体法中。《法律答问》《封诊式》有部分内容反映了参与诉讼的主体范围,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报告的方式,以及怎样通过自诉、公诉、代诉等形式开展诉讼等。《封诊式》强调要听取当事人供述,还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勘验,其中的各种爰书,就是勘验结果的记录。《贼死》则是令史对一名死者现场勘验的详细记录,这是目前最早的法医检验记录,比目前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宋代的《洗冤集录》早近1500年。在案件审讯并作出判决后,如不服,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提出重审,重审确认原审不当的,按“失刑罪”论处。与睡虎地墓地相距不远的龙岗6号秦墓出土了1枚木牍,是一篇申请重审后纠正错判的司法文书,当事人辟死认为前审判决不当,申请重审,官府对原审官吏依法进行了处理,并恢复了辟死的庶人身份,使他获得了自由。

  从“喜”的敬业人生,读懂秦代治吏智慧

  秦严于治吏,治吏之道也是秦简中的重要内容,贯穿官员教育与管理的各个阶段。

  教育是治吏之道的先导。《语书》体现了秦代“以法为教”的精神,它是南郡守腾于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年)颁发的法律文告,强调官民要遵守法令,特别是官吏更要严于执法、守法。为保证法令贯彻执行,建立了针对官吏的巡视巡察和责任追究制度,腾派专人到各地巡视巡察,发现、举报不遵从法令的官吏,依法论处,并追究县令、县丞的责任,每年对县里的官吏进行考核;还列举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特别是以良吏标准作为秦对官吏的职业道德要求,主要标准为是否“明法律令”,以及廉洁、诚实、敬业、有公正心等。

  《为吏之道》是当时官吏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调“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其中“吏有五善”明确了为官的基本素养,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吏有五失”指出为官必须避免的三类各五种不良行为,如穷奢极侈、骄傲自满、擅自决断、犯上不知忌惮、轻视人才而重视钱财等。其内容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和北京大学藏秦简《从政之经》篇几乎相同。可见,《为吏之道》在秦时是官吏普遍遵守的准则,是当时官吏思想教育与道德修养教化的学习手册,因此,“喜”才将其抄录下来、时时诵读,死后还葬入墓中。体质人类学对“喜”的人骨开展研究的结果表明,他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低肩、颈椎病、关节病等职业病,结合墓中竹简抄录的内容分析,他生前忠于职守、勤勉、敬业,是2000多年前基层公务人员的榜样。

  秦律对官吏选拔、任用也有明晰规定。在官吏选拔原则上,《为吏之道》提出“审民能,以任吏”的选任标准,而在选拔过程中要求听取多方意见,以辨别拟选任者的优缺点。在官吏选拔、任用的具体操作上,《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秦律十八种·除吏律》都有相关要求。其中,《秦律十八种·置吏律》是秦吏初次使用和提拔的依据,明确了常规和出缺情况下选任官吏的权限、时间安排,强调官吏须经正式任命才能履职,官吏调任后不得带原下属到新机构任职;《秦律十八种·除吏律》规定,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要受到处罚。这些在今天的公务员选拔任用上依然适用。

  秦建立了较完善的官吏履职、考核、监察管理体系。秦要求官吏正常履行职责,如果出现“不从令”“犯令”“废令”等不当履职行为,官府将按照成例追究责任或予以处罚。秦对官吏考核是常态,即“课”,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如《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每年对耕牛进行四次评比,考核中表现最优的,不仅奖励养牛人,还奖励养牛团队的负责人和主管官吏,表现最差的则需要受到处罚。《秦律十八种·除吏律》明确,所任用的发弩啬夫、驾驺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达到履职的正常条件,不仅本人要受处罚,其教练、主管也要负连带责任。秦还建立了监察制度,如前述《语书》规定的巡视巡察和责任追究情形。同时,秦对官吏严格管理,除对不正当履职官吏进行处理外,还规定了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处理,如《秦律杂抄》禁止佐、史以上官吏利用手中职权贸易牟利,否则会被流放;擅敢增加劳绩天数者,罚一甲(折合1344钱)并取消其劳绩等。

  秦以法立国、厉行法治,强调“事皆决于法”,这是秦能建立我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的重要原因。云梦秦简所记载的法律条文、法理逻辑、文书程式、为吏之道等,展示了当时世界上先进的法制文明,所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和法律智慧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了历史借鉴和自信来源。

  (作者为湖北省博物馆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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