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在一场亲兄弟间的诉讼拉锯战中耗尽心力,苦苦煎熬了4年的周某成一家,通过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终于讨回公道,开始了新的生活。近日,周某成来到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满怀感激地将一面锦旗送到办案检察官手中:“多亏了检察院,家里唯一的房子总算保住了。”
  缘起
  遗嘱惹出纠纷
  老周夫妇育有3子3女,长子周某成,次子周某元,三子周某建。3个儿子和父母原本都住在同一套房(A房)里,三兄弟关系也较为融洽。
  1981年,长子周某成结婚,按照农村习俗分得老周夫妇所住房子一间半的份额。1984年,老周将从村里购得的一间仓库交给周某成一家居住,以此抵销分给长子一间半房屋的份额。仓库虽然破旧,但经过简单修缮,周某成一家也算有了安身之所。不承想,1986年,仓库突发火灾,烧得只剩下土墙。后经村委会同意,周某成推倒烧剩的土墙,雇人重新砌起两面土墙,并用捡来的废砖再砌起两面砖墙,断断续续在原址上扩建了房屋(B房)。
  1990年4月,老周去世。1993年2月20日,在周母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周某成依法补办了B房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就在同一天,三子周某建也给A房办理了农村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周母去世。2021年12月23日,次子周某元持一纸代书遗嘱,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周某成名下的B号房归其所有、周某成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腾空B号房后归还。
  周某成接到法院传票后,十分震惊。原来,早在1990年,老周夫妇就已订立了代书遗嘱,明确遗嘱人逝世后,属于遗嘱人所有的不动产由周某元和周某建继承;遗嘱人所有的不动产包括坐落于某自然村的A房和B房。而周某建主动放弃了B房继承份额。
  周某成一家已在B房居住了三十多年,B房也是周某成一家唯一合法住处。周某成为此很焦心,无奈之下只能先应诉。
  2022年4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认定,仓库在1986年火灾中已灭失,现存B房是周某成在原址上新建,至1993年补办相关手续确认周某成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周某元及周母等人未就老周1984年购买仓库申请补办登记手续,不符合常情。且在周某成办理B房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后二十多年时间里,周母、周某元等人从未提出异议。遗嘱涉及的B房部分,老周夫妇无权处分。同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元的诉讼请求。
  周某元不服一审判决,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监督
  发现新证据
  周某元上诉后,法院二审作出了与一审完全不同的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仓库所有权属于老周夫妇共有,老周将仓库交由周某成居住保管,并非将所有权赠予周某成。周某成在仓库居住期间,不慎导致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后,周某成作为仓库使用保管人,对于居住期间仓库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弥补和修复,而且也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火灾已导致仓库全部灭失,周某成仅是在原仓库基础上进行修建。2022年9月15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依照遗嘱等证据改判B房归周某元所有。
  周某成拿到二审判决书后,因无法接受判决结果,一时情绪激动引发脑出血,幸得及时治疗,最终脱离生命危险。2023年4月,周某成向丽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丽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丽水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经过细致审查认为,办理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准确认定上世纪80年代老周购买的仓库所有权归属,以及1986年火灾后周某成重建的B房所有权问题。如果要推翻二审判决,推动法院再审,必须得找到新证据。可是,在寻找新证据的过程中,检察官面临了重重困难。
  周某成已近70岁,法律知识有限,缺乏举证能力,再加上时间久远,涉案的相关材料缺失严重,调查的难度很大。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展开抽丝剥茧的调查工作——多次接待和走访当事人,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及当事人提交的村民自书材料。通过深入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了一个关键点:B房宅基地的面积、房屋结构、朝向与当年老周购买的仓库存在明显差异。这会不会是案件至关重要的突破口呢?
  办案检察官决定赴实地一探究竟。经现场走访,检察官进一步明确了B房除小部分地基为原仓库地基外,其余均为周某成新建。为了进一步印证此情况,检察官又走访村民了解事情原委。很多村民讲述了当年周家父子恩怨及火烧仓库、周某成重建房屋的过程,但他们都表示不愿接受作笔录或出庭作证。
  就在调查又陷入僵局之时,村里几位知晓当年房产变迁情况,又与双方均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老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并向承办检察官讲述当年分家析产、产权调换、火烧仓库、重建房屋及补办产权证等情节。
  谁知,刚刚燃起的希望,马上又破灭了。原来,本案的关键证据——分家析产协议已在大火中烧毁,案件涉及的审批等书证材料也均查无结果。只靠村民的回忆终究难以支撑起新的证据链条。
  抗诉
  还申请监督人公正
  如何打开突破口?就在这时,一个念头闪过办案检察官脑海:如果能找到当年的分户档案,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检察官终于在丽水市档案局找到1982年某村户口登记表,证明周某成在1981年已分户独立。
  检察机关认为,老周根据周某成为家庭所作贡献及其他子女情况,将一间半房屋分给周某成,符合农村分家析产习俗,这也是后续将其调换成仓库的基础。1984年,老周购入仓库后,用仓库调换原分给周某成的A号房屋中一间半,之后周某成一家搬入该仓库居住生活。1986年,该仓库发生火灾。1988年至1996年间,周某成在仓库原址陆续修建形成B房。
  这场详尽的调查,最终使得关键法律事实浮出水面。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成关于家庭分户时分得A房的一间半、老周购进仓库后将上述一间半房屋进行调换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农村分家析产传统习俗;仓库发生火灾后,周某成在原址上新建B房,并补办了相关手续,B房应属周某成所有。老周夫妇1990年的代书遗嘱内容涉及处分他人(周某成)的财产,该部分内容依法应属无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
  2023年8月,丽水市检察院依法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然而,丽水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丽水市检察院决定跟进监督。为此,2024年2月,丽水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浙江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丽水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的老周将仓库交由周某成“居住使用”、修建B房“未经申报和审批”等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2024年9月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周某成的申诉理由成立,对周某成的再审请求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实体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今年6月,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案涉B房归周某成所有。
  至此,这场缠绕周家兄弟4年之久,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关乎基本生存权益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检察官说法
  兼顾法理情理习俗判定“老屋”归属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物权的清晰与稳定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检察机关对历史跨度长、涉及传统家庭伦理的民事案件依法监督时,不能简单地“案卷对案卷”“纸面对纸面”,而是要将法律触角伸向事实源头,多看多思多调查,一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抽丝剥茧,进而查明事实真相。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检察机关在办理年代久远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时,应当依照当时农村分家析产的生活习惯以及当时当地公序良俗,对房屋所有权取得、流转以及实际占用使用等情况依法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后依法认定实际权属。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兼顾法理、情理和习俗,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确定法律事实,依法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纠正法院错误裁判,维护了申请监督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权监督和私力救济的有效统一。
  (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邱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