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某房开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后却陷入了执行困境。受理某建材公司的监督申请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履职,查清执行困境背后的保全标的物变更缘由。近日,某建材公司负责人告诉检察官,他已经全额拿到执行款项。
  2022年8月,某建材公司因与某房开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碧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房开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85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等120余万元。同月,某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980万元,法院作出裁定,冻结某房开公司银行存款980万元。
  2022年10月,某房开公司提供不动产等值担保,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法院裁定查封某房开公司所有的某小区6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共计522.76平方米),并解除对某房开公司银行存款980万元的冻结。某建材公司不服变更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1月,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2023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开公司支付某建材公司工程款、律师费、违约金共7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5月,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某房开公司支付某建材公司工程款685万余元及利息。
  2024年7月,因某房开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某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两次对查封的商业用房组织拍卖,均流拍。
  某建材公司赢了官司,却没有拿到钱。今年3月,某建材公司以法院存在违规变更保全措施、财产查控处置不全面、执行不力、偏袒被执行人等问题,向碧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碧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阅法院审判及执行卷宗后,查明法院在已经冻结某房开公司的银行存款902万元的情况下,根据某房开公司申请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6套商业用房,满足等值担保条件,法院变更保全措施并不违规。
  “2024年12月,法院对被查封的商业用房(含合并执行的另案两套商业用房)按评估价1300余万元组织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价最终流拍。今年1月,法院酌情降价18%组织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检察官经了解得知,被拍卖的商业用房评估价格较高,加之位置及朝向等因素影响,最终无人竞拍。某建材公司实际负责人及主要股东均系外省人,而案涉款项主要系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欠款,其明确表示只要资金,拒绝接受以物抵债。
  被查封的房屋卖不出去,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难道真的没有其他办法吗?检察官随即对某房开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还有多套已建成未销售的成套住宅不动产,位置条件比查封的6套商业用房更好,在被查封的商业用房流拍后,法院未及时对更容易处置变现的该部分住宅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
  在走访某建材公司时,该公司反映其曾向法院提供了某房开公司的10个银行账户,但法院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检察官通过调查查明,其中3个银行账户属于保证金监管账户,其账户内资金不能执行,但另外7个账户中,有6个账户有小额资金,1个账户内有余额700余万元,而法院一直未予以冻结和划扣。
  碧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案涉被保全的商业用房流拍后,未及时对某房开公司名下其他更有利于处置变现的住宅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也未及时对某建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予以核实,系怠于执行,已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今年4月,碧江区检察院向碧江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加快推进执行工作,全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切实维护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碧江区法院随即推进执行工作,加大对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和执行力度,成功扣划某房开公司银行账户680余万元,拍卖处置了某房开公司名下住宅2套、价款170余万元(部分支付了本案合并执行中的另一申请执行人)。近日,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的685万余元及利息已全部执行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