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纳雍县厍东关乡陶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肖军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在不断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和有力的财政支持下快速发展,粮食作物保险从试点探索到全面覆盖,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不断增加,保险强度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24年,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已达到70%以上,全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1521亿元,为1.47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超5万亿元。
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在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明确政府职责、保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业保险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对于农业保险的要求,特别是2019年后农业保险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农业保险条例》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诸多问题缺乏规范,局部出现了制度有空白、政策有出入、规则不完善等现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针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应充分正视农业保险法修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业保险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措施,加快推进立法,严格执法,进一步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因此,我建议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基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和农业风险保障需要,建议从参保主体、农险产品、风险分散机制、财政补贴和监管等方面,完善保险法律规范。
第一,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等保险服务的法律规范。近年来,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增加,乡村特色产业繁荣发展,对个性化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建议从立法角度加强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个性化保险服务供给,针对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等,确定不同的自缴比例和保费补贴标准。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增加特色险种开发和供给,并纳入特色农险补贴范围。
第二,加强农业保险的科技支撑。遥感、无人机等现代科技产品的应用,为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提供了关键支撑。特别是针对贵州“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貌特征,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能够解决人工承保、核查定损成本高、效率低的难题。但目前这些新技术的运用还缺乏法律规范,包括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费用标准等,阻碍新技术的应用。建议将科技服务公司纳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范畴,完善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资质标准,明确现代农业保险科技应用的标准、规程、资质等,加快农业保险科技应用。明确农业保险基础设施与数据共享、共用要求,发挥农业保险科技降成本、提效率作用。
第三,加强农业大灾风险管理。近几年,区域性、阶段性自然灾害时常发生,台风、暴雨等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害,在缺乏有效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公司根本不具备完全赔付能力。建议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重视事前预防与风险管理,实现精准管理和科技防控;充分考量险种特性,推动“保防救赔”一体化。细化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明确农业保险大灾基金建设和紧急融资安排,以更好地促进大灾风险分散政策的落实。
第四,优化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各级财政补贴总额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比超过70%,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推动力量。现有条例未对补贴方式作出具体要求,不利于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建议根据投保产品的公共属性、区域经济水平、产品创新性等情况,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把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主要粮食作物全部列为强制性保险,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直接结算,避免基层资金挪用。
第五,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明确各类农业保险参与主体法律责任,对欺诈投保、虚假理赔等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强化对保险机构的合规监管,针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协办机构(如村委会)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防范虚假投保、挪用保费、骗保等行为。
综上,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法的制定出台,结合保险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构建起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解决现有制度碎片化问题,前瞻性地适应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需求,最终实现农业风险管理的全面升级。
(整理:本报记者丁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