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源头性侵权。该案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直接剥夺游戏著作权人的合法收益;二是形成规模化犯罪网络,严重扰乱游戏机及周边市场的竞争秩序;三是其行为破坏技术伦理,可能引发行业内“技术变现”的负面示范效应。此案暴露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需针对性构建全维度防护体系。
从技术防护端看,著作权人需升级“主动防御”能力。在该案中,游戏机原有认证系统被轻易破解,反映出现有技术防护的局限性。著作权人应引入动态加密、实时溯源、异常行为监测等技术,从源头减少破解工具的生存空间。
在执法监管端,需坚持“全链条打击”思维。该案产销链条的形成,说明侵权行为已呈产业化态势,仅打击下游销售远远不够。执法部门应依托大数据溯源技术,锁定生产源头、核心技术提供者等关键环节,同时加强跨区域协作,避免侵权主体跨地域转移风险,瓦解侵权网络。
从行业与意识端看,需强化“前端预防”机制。科技企业要完善员工合规管理,如杨某作为高知技术人员,其接“技术私活”行为反映出企业对员工业余技术应用的监管空白,需通过定期法律培训、技术伦理考核,明确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执法机关应推广“商圈普法”模式,在电子市场、科技园区等重点区域建立侵权产品核查机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技术不可滥用”深入人心。唯有技术防御、执法震慑、意识培育协同发力,才能筑牢知识产权“防护网”,避免技术沦为侵权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