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着力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与时俱进提升检察管理能力和水平,以高水平管理推动做实高质效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抓实“三个管理”,重在强化系统思维,既要抓实齐头并进,又要抓实统一协调。
着力构建大管理格局,抓实业务管理
应勇检察长指出,业务管理侧重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的趋势、规律、特点进行研判,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业务管理是方向,具体而言,要善于抓宏观和趋势,重点用好三种方法。
深化宏观质效分析研判。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功能,需要检察长牵头定期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围绕办案质效进行分析,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研判,发现和找准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点业务态势中存在的苗头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及时纠偏业务结构出现的不均衡、不合理倾向。
及时制发《办案提示函》。建立问题提示预警制度,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示,谁发现谁提示,向下级院提示,向相关部门提示。特别是要紧盯异常业务数据,对业务数据骤然大幅度升高或者降低的进行分析和核查,查实问题,对症下药。案件管理部门与办案部门要建立问题提示预警、分析研判、整改反馈的管理联动机制,案件管理部门与办案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异常性问题和严重个案问题,须向相关的下级院和办案部门发出《办案提示函》,提示各院和各部门开展调查分析,积极整改问题,并按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用好督办反馈机制。对于业务管理问题整改,应明确以检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由案件管理部门跟踪督办,纪要列明问题清单、责任部门、整改时限等,向相关业务部门书面通报并督促整改,全力杜绝承办人责任心不强、监督能力弱、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等现象。经督办后,检委会认为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由检察长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案件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在下一次检委会扩大会议上通报。
聚焦案件办理全流程,抓实案件管理
应勇检察长指出,案件管理侧重对案件的分配、流程、实体等进行全方位管理,确保案件分配科学、过程可控、结果公正。案件管理是基础,具体而言,要善于抓程序、抓实体、抓结果,实现对办案流程全覆盖。
聚焦程序,规范案件流转监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要发挥程序保障作用。一是建立规范化办案指引。注重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结合本条线、各类案件、各个办案领域发展趋势和特点,建立健全各类办案规范指引,辅助办案决策。二是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坚持“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基本轮案规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型案件实行院领导领办、专业团队承办制,发挥领导干部和专业人才头雁效应。同时,要加强繁简分流规范化建设,适度动态优化轮案规则,可以结合历年办案量、案件类型、队伍结构以及专业优势,将繁简案件合理分配给检察官,实现人案相适、精准匹配。三是加强流程监控实质化运作。重点监督办案期限、诉讼当事人权益保障、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线索移送等实质性问题,做好法律文书、重要案卡填录、系统使用等日常预警提醒,督促检察官树立一体思维、融合思维,既规范办案,又扩大法律监督效果。
聚焦实体,加强案件审核把关。检察机关在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增加,自由裁量空间拓宽,客观上也增加了被围猎的风险。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和制约势在必行。一是加强检察长审核把关。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长和检察官职权的规定采用分权方式。即检察长决定重大办案事项,检察长授权检察官决定一般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者办案事项进行审核。检察长审核案件,可以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或者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同时,需要明确重大办案事项和一般办案事项的范围,进而明确检察官职权及检察长审核案件范围。二是加强检委会审核把关。检委会是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承担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职能。个别地方存在检委会委员对议题材料熟悉度较低、委员缺乏司法亲历性、决策程序形式化等问题,直接影响办案质效。为此,需要不断完善检委会委员的职权,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委员会前阅卷制度,可以在检察业务系统中设置强制性的阅卷要求,做到阅卷留痕。三是加强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2024年《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尤其强调业务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业务部门负责人除了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聚焦效果,巩固办案效果。一是强调案件本身达到“三个效果”统一。检察官在办理每一个个案时,都要检视对照“三个效果”。“三个效果”中,政治效果是统领,要求通过监督办案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实现讲政治与讲法治相融互促;法律效果是基础,要求监督办案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作出符合法治精神、法律规定的结论,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等引领法治进步;社会效果是关键,要求监督办案应当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而不仅仅是办案人员的自我认知。二是做好履职办案“后半篇文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始终,坚决防止矛盾激化、上行、外溢。全面审视案件,注重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发现其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形成“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合力。对于发现的监督线索及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推动制发高质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既治已病又防未病。
坚守案件质量生命线,抓实质量管理
应勇检察长指出,质量管理是围绕案件质量进行的管理,要把质量管理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质量管理是要求,具体而言,要抓实办案部门自查、案件质量评查,形成约束与激励并重的良好局面。
落实办案部门逐案自查。承办检察官要树牢“检察官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在案件流程终结前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效果等关键要素项进行自我检查、审视对照,填写《业务部门自我检查核查表》并附卷。办案部门增强主责管理,定期对本部门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填写部门核查表,着力加强案件质量内控监督。若检察官没有填写自我检查表,不能结案归档。同时,要压实办案部门、检察官案卡填录主体责任,对“数据注水”“数据造假”零容忍,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准确。
持续做优案件质量评查。扎实做好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的“规定动作”,案件管理部门严格对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撤回起诉、捕后不诉四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重点评查证据审查和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司法责任落实等;同时,要切实用好专项评查的“自选动作”,协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条线对案件进行专项评查,推动“每案必评”。深化评查结果运用,针对专项评查发现的整体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形成专项报告,适时开展讲评培训,以点带面发挥类案监督的辐射效应。
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一方面,做实反向审视工作,树立穿透式监督思维,注重从案件质量评查检查中反思检察履职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具体措施;将评查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情况同步移送检务督察部门,作为检察官个人业绩考评质量得分、效果得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评优评先、职级晋升。另一方面,完善激励举措,将管理结果记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对所办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者评定为优质案件,以及线索移送多,且成案数多、成案率高的办案部门和人员给予激励,对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和取得显著成效的检察人员给予激励。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