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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0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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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安恩宝母婴护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吓妹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赔偿等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宁劳人仲案〔2025〕263号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10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西灵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定强诉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本委已依法作出裁决(皖宿萧劳人仲案字〔2025〕第10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杨启宏:本委受理你(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401X)与被申请人咸宁市兴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65495036N)劳动争议一案,你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0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在审理过程中,你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经审查认为,你的撤回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准予你撤回仲裁申请。因本委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咸安劳人仲定字〔2025〕19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15-8319559;地址:咸安区综治中心三楼305办公室(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110-2号)。

  咸宁市咸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罗峰、张宁宁:本院受理张照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截至2025年11月22日。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5日9时在太康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海南天祥药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林丹与被申请人澳美(海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赔偿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你单位为本案第三人。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宁劳人仲案〔2025〕16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785.7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德市蕉城南路48-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吕目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倩与被执行人吕目武、吕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吕目武所有的位于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二村房产一处(四至:东至李如生,西至禚友贤,南至路,北至路)。不动产证号:鲁〔2024〕郯城县不动产权第101237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房产价值评估报告(鲁兴诚房估字〔2025〕第S-156号),告知你,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574900元。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接受。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院将予以拍卖。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更正:2025年10月10日《检察日报》二三版中缝刊登的案号为:阿劳人仲字〔2025〕第338、339、340号的公告,开庭时间更正为2025年11月22日、23日、24日15时,特此公告。

  阿荣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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