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版:法治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她”权益,有“蓝守护”
· 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更好维护妇女权益
· 孕期被辞退 支持起诉助维权
· 拆除招聘中的性别门槛
· 她拿到土地收益分红
· 摆脱家暴,开启新生活
· 跳出“内卷”怪圈,让各行各业“喘口气”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 广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0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收受财物共计4.49亿余元 被判死缓

  据新华社武汉10月14日电 2025年10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宜昌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宜昌市中级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