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不起诉制度体系,是检察机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抓手,对于强化侦查监督、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的运行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与制度性结构问题,亟须通过系统性改革予以完善。对此,笔者认为,应从理念根基、规则体系、机制创新、权利保障及评价导向等核心维度综合施策,构建层次分明、运行高效、效果彰显的不起诉制度体系,具体深化路径如下:
(一)深化理念共识,强化政策精准引导。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统一认识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
其一,筑牢完整、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同根基。要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把握新时代刑事司法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不起诉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及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价值。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起诉不仅标志着司法程序的终结,更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必须将其置于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进行统筹考量,使之成为检察机关提升履职质效、彰显司法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抓手。
其二,深刻把握“三个善于”,依法规范适用不起诉。依法规范适用不起诉关键要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核心要义。在案件办理中,需深入审查行为所涉实质法律关系,其核心在于依法规范适用不起诉。省级检察机关应发挥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紧密结合本地区犯罪结构特点及社会治理的迫切需求,及时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或出台细化适用指引,准确界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即系统阐明考量要素及其权重关系,具体涵盖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客观危害后果、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及社会关系修复程度、特定群体保护必要性等。通过提供清晰、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裁量指引,有效消除因“标准模糊”产生的适用顾虑,同时严格防控自由裁量可能引发的风险,确保不起诉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二)细化裁量基准,促进统一适用。统一且明确的裁量基准是维护公平正义之关键要素。
其一,构建层级化与类型化的指引体系,提升规则供给精确性。针对司法实践中高发且适宜适用不起诉的核心案件类型,如小额侵财、轻微暴力(轻伤害)、交通肇事(无逃逸或酒驾等恶劣情节)、未成年人犯罪等,分类制定更具针对性、差异化与精细化的不起诉裁量标准。探索建立“双清单”机制:一是“禁止适用情形清单”,明确特定严重情节、特定犯罪主体或特定犯罪类型原则上排除适用不起诉,划定禁止性边界;二是“鼓励适用情形清单”,列举达成刑事和解、具有立功表现等情形,作为检察机关优先考量适用不起诉的对象,发挥正向激励功能。此种“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协同”模式,可显著提升指引的精准性、明晰度及可预期性。
其二,强化案例指导的示范效能,弥合法律适用分歧。省级检察院应切实履行统一辖区法律适用之职责,定期筛选并权威发布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社会效果方面具有典型性、示范性与指导价值的优质不起诉案例。所发布案例须彰显三重核心价值:充分阐释裁量理由之法理与情理依据;精准解读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精神的具体适用逻辑;全面评估并展现案件处理所产生的积极社会效应。通过此类具象化示范,为辖区内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具体、生动且权威的参照基准,有效消解“同案异判”困境,推动区域司法裁量尺度统一。
(三)优化配套衔接机制,释放制度综合效能。不起诉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依赖完备的配套措施与高效协同机制的支持。
首先,要激活并强化非刑罚处罚措施体系的强制性与实效性,杜绝“不诉了之”现象。需明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实施程序、执行主体及监督保障机制。其中,关键环节在于强化“检察意见”的约束力:须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税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行政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协同处置流程、处理结果强制反馈制度及监督问责程序,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无缝衔接与闭环运行,避免被不起诉人因责任缺位而产生规避法律后果的侥幸心理。
其次,需探索构建“不起诉+”综合治理模式,实现标本兼治。依托第四次刑诉法修改契机,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不起诉人,应推行多元化、差异化的非刑罚处遇措施,形成系统性治理方案。例如:“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不起诉+心理矫治”“不起诉+职业技能培训”。核心机制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协同社区基层组织、专业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多元主体,构建涵盖前置评估、方案定制、过程考察、动态矫治、效果评估的一体化工作体系。通过融合惩戒威慑、教育矫正、感化挽救、社会帮扶的综合治理路径,在处置已发生犯罪的同时着力预防再犯风险,促进被不起诉人复归社会,系统性提升社会治理的精准性与长效性。
(四)完善权利保障与矛盾化解机制,筑牢制度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是不起诉制度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一是深化检察听证制度运用,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对拟作不起诉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全面推行并确保应听尽听:存在重大事实或法律争议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强烈反对的;等等。听证活动应注重实质化,广泛邀请具有代表性与专业性的第三方参与。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诉求与质疑,检察官须就不起诉理由进行充分阐释与回应。该制度是提升不起诉决策透明度、公众参与度及公信力的有效方式,让决策过程公开化、法治化,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强化释法说理与矛盾疏导,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起诉决定书应成为释法说理的典范,避免简单援引法条。需系统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详尽阐释法律适用依据、政策考量因素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回应被害人关切及其法律疑问。建立由承办检察官主导、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人员协同的常态化矛盾化解机制。对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尖锐的案件,应主动引入社会调解组织等中立第三方参与调解、疏导情绪、促成和解。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力求在依法处理案件的同时,实质性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畅通被害人救济渠道,保障权利有效行使。检察机关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必须清晰、明确、无歧义地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诉的权利,或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确保被害人救济途径便捷、有效。
(五)构建科学多维的质效评价体系,树立正确履职导向。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对检察官履职行为与价值取向具有显著导向作用。
其一,摒弃唯“率”论的简单化、机械化评价导向。严格落实“一取消三不再”政策要求,取消不合理考核,不再设置如“不起诉率”等业务数据排名通报,避免片面追求指标而忽视司法规律和案件质量。
其二,构建以“质效”为核心的多维评价标准体系。围绕“高质效”构建不起诉工作体系,评价标准应全面覆盖以下维度:释法说理的充分性、透彻性与说服力;公开听证的覆盖范围、程序规范性及实质成效;矛盾化解的彻底性与当事人满意度;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提出率、采纳率及执行效果;后续处遇措施的落实情况;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评估。依托该标准体系,有效引导检察官聚焦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提升履职行为的精细化水平、规范化程度和实效性。
其三,健全依法履职容错机制,保障裁量权独立公正行使。明确检察官在依法、规范、勤勉履职前提下适用不起诉时,若因案件的复杂性、新证据的出现或法律理解存在分歧而导致结果出现争议,经严格界定责任且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后,应予以包容。需建立配套的责任认定程序与免责机制,切实消除检察官依法规范适用不起诉的顾虑,保障其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要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健全完善不起诉制度研究》(项目编号:GJ2025B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