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反电信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是检察机关针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中,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门票购票成功等短信,致使被害人对虚假票务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这种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普遍地侵害了所有接收到此类短信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隐私权,极大地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遭受诈骗的风险。此外,该行为也损害了案涉某票务平台等合法经营的公司的商誉,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当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他们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本案中作为电信营业者的被告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甚至是提供帮助,才直接导致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结果。
因此,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的违法行为,与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从源头上抓住了预防、遏制电信诈骗行为的关键环节,有助于强化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义务,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对未来我国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