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陈卫东: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应独立成编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立法有其必要性,是推动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尽管我国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等法律,也制定了相关涉外刑事诉讼规范,但这并不妨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涉外刑事诉讼专门程序。考虑到法律适用的简便性和立法的可操作性,建议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独立成编,而非作为特别程序编之下的一章。从理论上讲,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应当写进刑事诉讼法,但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建议在法律上留足空间,以待未来立法。涉外刑事诉讼专门程序立法存在司法合作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之分,考虑到我国综合立法模式的传统,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沿用综合立法模式,集中规定狭义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合作内容,但该编的标题应设定为“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合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李怀胜:
优化网络犯罪产业链法律规制路径
信息平权、利益需求、技术驱动与外部监管共同塑造了网络犯罪产业链。网络犯罪产业链表现为“松散共谋下的非接触协作”型犯罪,并导致主观故意与意思联络的模糊化及证明障碍、因果关系认定的弥散化与共犯责任划分模糊、新型法益视角下传统定量标准的跨域评价难题等诸多刑法归责问题。司法解释虽然采取了变通认定明知要件、弱化行为与人的关联性、引入新型定量标准等创新性举措,以缓解司法实务的评价障碍,但上述举措也存在引发客观归罪风险、导致构成要件的解释泛化、罪刑评价错位等问题。面对治理犯罪的现实需求与坚持传统刑法基本理念的矛盾,解决思路应当是优化司法解释既有规制路径,重视刑事立法与相关配套机制的协同改革,包括推动“违法行为入罪化”与“违规行为违法化”的梯次配置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解释过度扩张导致的正当性困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魏丽丽:
合理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著作权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人工智能技术分支。其依据用户需求生成内容的能力源于研发者在研发阶段给予海量的数据“投喂”,作品作为高质量数据,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模型的主要数据“原料”。但由于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作品原则上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方可使用,而寻求海量作品的授权显然不具有可行性,这使得数据训练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考量,有必要适用著作权限制制度以保障数据训练需求。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会导致人工智能产业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失衡。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兼顾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和著作权人的共赢发展。增设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法定许可情形,应排除著作权人声明退出的权利,使用费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可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数据平台企业转付。同时,应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辅助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继文:
强化司法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从司法功能视角突出司法作为、实现司法在场。司法领域中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结合司法的主责主业,构建“一视同仁、一断于法”的司法标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和释法说理机制。在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文本协调与完善方面,需进行“嵌入式立法”或者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必要时可适时出台相关意见,为司法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全面具体的司法方案和操作指南。该新的司法性文件中可规定充分发挥检察、审判等职能作用,依法处置各族群众的涉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领域案件,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检察建议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严惩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违法犯罪活动,健全民族领域案事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动相关案事件的甄别、防控、化解和处置等方面内容。
(以上依据《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丛》《贵州民族研究》,高梅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