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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创新普法工作智慧
· 优化机制路径强化“终本执行”监督
· 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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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9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王忠勇 高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调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基础设施,其本质是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可预期的法律规则降低交易成本、稳定主体预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产权保护”“契约执行”“司法质效”“市场秩序”是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四项重要指标,而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是回应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制度供给。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应树立“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系统观念,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国家创新体系和经济发展全局中考量,依法充分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各项职能,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推动构建“保护产权—保障契约—提升质效—规范秩序”的闭环机制,以更优检察履职助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澎湃不息的检察动能,促进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历史性跨越。

  夯实“产权保护”维度的履职根基,点燃创新引擎的“加速器”。产权保护是根系,奠定创新资源分配基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非物质性、权利边界模糊性之本质特征以及兼具私权属性、公共政策功能之法益复合结构,成为“四大检察”向“体系化”跃迁,以及知识产权检察向“权能保护者”转型的最佳试验场。构建“一案四查”矩阵,亟须刑事检察率先精准打击犯罪,聚焦源头性、恶意性重复侵权,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提升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边界,科学合理认定“相同商品”“实质性相似”“同一性”等构成要件,综合考量核心内容形成过程、相似程度、可接触性及接触程度等要素,避免刑事手段泛化干预市场活动;根据故意与过失之主观恶性、实际损失与侵权规模之危害后果、普通商标与核心技术专利之技术价值构建差异化量刑规则,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健全“四位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需要民事检察强化确权支持,通过支持起诉平衡诉讼能力差异,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效能,运用调查核实权克服“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之系统性维权障碍;行政检察重在监督商标恶意抢注、专利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维护确权制度公信力,同时加强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权利基础审查,提高创新创造质量;公益诉讼检察守护“两益”,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文化遗产等领域填补“私人诉讼不愿管、行政执法管不全”的制度缝隙,谋求激励创新与保障公共利益之平衡点。

  增强“契约执行”维度的信用加持,塑造竞争优势的“护城河”。契约执行是茎秆,支撑交易网络迅速扩展。全球创新版图正在重构,规则博弈加剧,完善的知识产权转让司法保护体系是吸引全球高端要素、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塑造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关键“软实力”。一方面,矫正契约履行偏差。针对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类案件因规范目的差异、裁判者价值取向不同、相同法律术语解读偏差而导致对“同一事实”裁判结果南辕北辙的情形,需行使监督权,维护法秩序统一性、法益保护的协同性、司法裁判结果一致性。如在办理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其中软件开发公司涉及多重权利义务转让时,控股股东单方意志能否代表公司意志直接影响单位犯罪成立,以及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人格混同认定对是否起诉子公司亦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强化跨境贸易保护。国际贸易复杂化、多元化、数字化趋势下,货物、技术、服务对外贸易若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刑事犯罪可能因侵权主体匿名化、行为跨域化、后果扩散化而损害、侵蚀国际贸易治理体系。破解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专业技术资料获取难等棘手难题,需加强跨境取证、跨境鉴定,明确涉外证据采信标准,同时实现对中外权利主体的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中国检察机关高水平守护知识产权的担当作为,以及助力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形象。

  构塑“司法质效”维度的服务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的“晴雨表”。司法质效是脉络,加速权利养分全面输送。一方面,技术驱动流程再造。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应用“恶意商标抢注监测”“网络盗版侵权追踪”“核心技术领域专利风险预警”“侵权裁判执行监督”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跃升。搭建智能化办案平台,集成案件管理、线索筛查、证据分析、类案推送、文书生成、决策辅助等功能,实现全流程、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创新技术应用场景,尝试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证据存证固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技术特征比对、侵权相似度判断;探索远程勘验、在线听证等技术应用,借助数字赋能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机制创新优化配置。实践之中,知识产权系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优势,侵害知识产权类案件大多系涉企案件。如,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双报制”,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同步向同级检察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后将该机制丰富为集“侵犯企业财产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双报、涉企民事裁判和执行监督线索双报、企业内部腐败防治需求双报”于一体的“涉企案件双报制”,同步完善线索受理、案件办理、诉求处理、社会治理,在保障程序公正之前提下,促进正义供给与市场需求动态相适配,努力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让企业享受高效便捷的检察服务。

  深化“市场秩序”维度的系统治理,推进治理现代化“试验田”。市场秩序是枝叶,维持竞争生态相对平衡。知识产权系创新发展的“加速器”,而非利益攫取的“垄断工具”。一方面,惩治恶性竞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抽象、概括性规定予以具象化,明确排除及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同类型垄断行为的分析原则、分析思路、排除及限制竞争的考量因素。需以此为依据,并将市场结构性要素、相关市场范围、市场支配力量、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纳入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综合权衡标准,同时注重起诉主体序位、明确诉讼请求的合理范围,实现保护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与预防、避免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立法初衷。另一方面,健全信用体系。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所列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在行刑衔接等工作领域明确双方职责,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列入失信名单、并抄告、反馈、公示,深化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信用管理和社会治理新格局。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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