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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9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优化机制路径强化“终本执行”监督
赵新迎 何洁 张贵才

  “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首次从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为“终本执行”设定了清晰而严格的适用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终本执行”还存在结案标准把控不严、程序不规范、恢复执行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对“终本执行”的监督职能,加强对“终本执行”的全程监督,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终本执行”程序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终本执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表现出诸如擅自降低适用标准、程序简化、恢复执行难以及滥用终本程序结案导致的反复执行和“程序空转”等问题。

  “终本执行”标准把控不严。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增加,司法资源相对紧张,在实践中出现了有的执行人员未穷尽财产调查手段,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简单查询财产,未通过其他途径核实财产线索,或是未对查扣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就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予以“终本执行”等现象。主观上,有的执行人员存在选择性执行,对于容易执行的案件积极办理,对执行难度大的案件,未充分开展执行工作就以“终本执行”结案,无形中降低了“终本执行”标准;客观上,被执行财产情况复杂,特别是涉及房产和土地的执行,处置难度大,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加之很多不动产在外地,仅现状调查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

  约谈流于形式,权益保障不力。《规定》第5条明确要求:“终本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本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本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如实记录入卷。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行工作十分繁重,有的执行人员忽视了终本约谈的重要作用,在作出“终本执行”程序裁定前未约谈申请执行人,或者在约谈时仅简单告知案件已转入“终本执行”程序,未向申请执行人详尽阐释“终本执行”程序的具体含义、针对该案执行人员已采取的措施,以及案件后续可行的解决路径,影响执行质效。

  “终本执行”期间履职不充分,恢复执行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对于何种财产线索一经查实即应启动恢复执行,以及所发现财产金额与执行标的金额之间须达到何种比例方可恢复执行等关键问题,现行规范均未给出清晰、统一的量化标准。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标准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恢复执行难”这一实践困境的存在。从执行人员的角度,有的执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人为设置恢复障碍、随意提高恢复门槛的情形,当所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或者难以处置时,有时会直接选择不予恢复执行。而且,有的执行人员对于每六个月定期查询财产这一规定的实际贯彻情况尚未达到预期:要么未严格依六个月期限实施查询,要么完成查询后未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信息不对称,影响“终本执行”检察监督质效。由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关于“终本执行”的信息不对称,检察机关尚未对法院“终本执行”、恢复执行及执行结果开展全程、全面监督,导致实践中对法院“终本执行”标准执行不严、恢复执行门槛过高、在终本后每六个月内未进行有效查询等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影响对“终本执行”的检察监督质效。

  检察机关加强对“终本执行”监督的路径。加强对“终本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民事检察的重要内容,在提升“终本执行”的透明度和质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理念的提出,为优化现有的监督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获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质效。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手段充分应用于办案全过程,以之作为有效执行的保障。在实践中,法院执行系统已经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所、金融机构、行政审批机关等部门实现联网,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账户存款、企业等信息。建议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交警部门、人社部门、检察机关等共同建立起一个集财产信息共享、实时监控、预警提示、财产线索查询、新增或转让财产提醒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输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法院可一站式查询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是否有其他司法案件、新增财产线索等情况,快速排查和锁定被执行财产线索,排查转移财产等行为,解决财产查控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掌握被执行人更多的财产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起案件监督的大数据模型,对执行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智能分析,及时提供财产执行监督线索。

  建立法检信息共享系统。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构建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会让执行工作事半功倍,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建立一个法检共享的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对法院“终本执行”案件的动态追踪和全方位监控,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该系统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执行数据,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从而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提供信息保障,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完善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机制。通过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记录、分析和分类,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确保监督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跟踪整改情况,以确保监督线索转化为监督实效,促进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形成闭环的监督体系。

  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加大惩戒力度。要求债务人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不仅可以促进债务人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而且也便于法院调查核实,提高债务人财产报告的质量。同时,对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给予更严厉的制裁措施。根据《规定》严格落实“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的规定,以提高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债务人的违法成本,从而保障债务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有效性,实现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加强对申请执行人权益保障和救济渠道。程序上,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权利,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及时反馈申请执行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体上,对于争议较大案件,可以引入听证程序,让双方充分陈述意见,增强监督的透明度,若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围绕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可以通过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对于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方式,联合民政等部门开展多元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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