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砀山县检察院刑检部门检察官与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讨论案情,共同审查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戚某以经营理财公司、投资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引诱,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对外放贷。2012年至2013年,戚某多次借款给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用于工程开发,并收取高额利息(月息5分)。2014年3月,戚某和蒋某、高某达成三方协议,戚某将其对蒋某债权中的1700万元债权转让给高某,蒋某仍欠戚某部分债务。2014年5月,戚某、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戚某向蒋某主张946.5万元债权,并将伪造的其向蒋某转账的8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委托书(票面金额共计1250万元)提供给法院。2014年5月27日,经法院调解确认,蒋某欠戚某946.5万元。
2018年12月,蒋某实名举报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金融票证,2019年4月,公安机关对戚某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5日,检察机关对戚某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伪造金融票证罪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结合该案案情,戚某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宜按一般情节处理,后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1月25日,检察机关认为戚某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
2021年8月18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戚某伪造金融票证罪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8万元。
【检察履职】
跨部门联合审查,为抗诉提供理论支撑。一审判决后,安徽省砀山县检察院认为戚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符合抗诉条件,并与上级院积极展开联动,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指控体系以及法定刑升格情节认定与否进行了充分论证。刑事检察部门特别就该伪造金融票证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扰乱司法秩序情况联合民事检察部门共同审查。民事检察部门从民事借贷法律保护的范围、妨害司法秩序等视角为抗诉意见和抗诉理由提供理论支撑。
全面分析案情,为抗诉提供事实依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戚某伪造金融票证不属于一般情节:一是戚某伪造金融票证8张,票面金额共计1250万元,远超立案数额,其行为应属于情节严重。二是因借给蒋某的本金与诉讼标的存在较大差异,戚某伪造1250万元的金融票证,导致法院立案并作出民事调解,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第三,经法院调解书认定,蒋某欠高某2105.5万元、欠戚某946.5万元。戚某伪造1250万元转账凭证,没有真实转账,该部分不能认定为本金,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仅认定为利息,但超出银行同期利率四倍部分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戚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
依法履行审判活动监督职责,推动司法尺度统一。戚某伪造金融票证案,因法定刑升格条件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法检在实务中对该罪名的法律适用存在严重分歧。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审判活动监督职责,准确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将戚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改判为五年六个月,促使该地区市县两级司法机关就该罪名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形成统一认识,在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法律适用标准、裁判规则和量刑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推动司法尺度统一,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刑民一体化履职,反哺民事检察。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戚某以伪造的票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遂将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经全面审查认为,戚某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于2021年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涉案2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个案中体现检察担当。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善于领悟法治精神,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空白盲区的,检察机关要始终遵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客观公正、精细化办案等高质效办案理念,强化证据审查运用,精准适用法律,注重程序规范,用心用力办好个案。对于法院量刑畸轻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实现案件办理的三效合一,在个案中体现检察担当。
准确认定法定情节,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伪造金融票证罪关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因此一律不适用升格刑,而应根据行为人伪造金融票证的数量、次数、票面金额与伪造金融票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造成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等危害结果,综合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发挥一体化优势,推动整体履职高质效。检察机关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履职理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往往会涉及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问题,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可以联合民事检察等部门,上下一体、横向协作,共同审查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形成办案合力,以便刑事检察部门提出更精准的处理意见。通过一体化履职,在刑事检察监督中有效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等领域案件线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