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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9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集萃
陈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

  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权不是形成权,而是债权请求权。形成权不要求相对人须有积极作为,而回购权不仅要求回购义务人接受回购的决定,而且要求回购义务人实际履行回购义务;形成权须依附于某母权,而回购权不依附于对赌协议项下的股权、债权,回购权其实是债权之一种;形成权不得附条件、附期限,而回购权都附有条件,甚至附有期限;形成权的行使不得撤回,而回购权的行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所谓回购权等于形成权加上请求权的复合权利说更不符合对赌协议的约定和客观实际。回购权的行使不具有引起正、反两个方向的股权转让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功效。回购权行使期限不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而是失权期间。回购权应于行权期限内行使的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在当事人未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限的背景下,法律暂不规定回购权行使期限,留待实务发展、裁判和学说的进一步总结经验,再作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付立庆:

  准确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点

  单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不足以奠定盗窃罪的法益侵害基础。盗窃罪理应与诈骗罪一样,被理解为侵害被害人整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财产损害是盗窃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所有权人单纯取回自己的财物而未索赔,或者债权人取走欠款人的金钱用于抵债,或者行为人留下足额“对价”而窃取他人财物等场合,都在客观上难以肯定盗窃罪的法益侵害结果,主观上难以肯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理解为非法获利目的。盗窃的既遂时点,不是被害人失去财物或者行为人控制财物之时,而是窃取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之时。行为完成时的财产损害数额构成盗窃数额,财产损害的计算应以经济损失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价,同时对“对价”予以适当限定而不能过于宽泛,并应受到责任主义的限制。整体财产损害必要说不会导致对相应盗窃行为的放纵,相反该说在盗窃罪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马迅:

  建构“行主刑辅”公共风险法律规制模式

  在公共风险法律规制领域,刑事规制的扩张与行政规制的相对不足,已成为实践中亟待破解的难题。这一现象不仅对传统“违法—犯罪”二元规制体系的逻辑自洽性构成挑战,也可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产生规制资源配置失衡、治理手段与风险等级错配等问题。对此,宜将“行主刑辅”模式确立为公共风险法律规制的理想类型。对于“行主刑辅”模式的基本内涵,可从适用顺位、适用频次和适用强度上进行界定,而寻求公法秩序的均衡、打造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治理转向构成“行主刑辅”模式在价值、规范、实践三个向度的支撑理据。“行主刑辅”模式的体系化建构应采用“三阶式”策略:观念纠偏是首要前提,旨在贯彻以“报应”为主的综合目的论;实体融贯是核心举措,旨在达致行刑责任一体化匹配;程序补强是调节枢纽,旨在细化行刑反向衔接流程设置。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中遥: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典构造

  作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但仍存在一定的规范缺失与实践困阻,亟须借助法典编纂实现多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法典化背景下,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前提在于类型化区分填补及修复的具体路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法定性,着力点在于合理设置多项关联制度间的适用关系。就其法典化构造而言,应从实体与程序双重维度进行专门设计:在实体维度方面,宜确认“违反国家规定”的客观过错归责原则,将政府索赔的前提条件限缩为“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情形,同时采用“省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等更为中性化的表达。在程序维度方面,首先,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责令修复+代履行”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行政主导及公法回归;其次,填补行为人“反悔”赔偿协议时的规则空白,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最后,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规则,并赋予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具有同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资格。

  (以上依据《政法论坛》《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求索》,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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