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印度完成了对1973年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改。据了解,本次修改主要围绕刑事案件电子诉讼、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涉外刑事案件、延长拘留期限等重点司法改革事项展开,共进行了180多个条款的增删,是自1973年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以来进行的最大规模修改。
印度刑事诉讼法典修改背景
1973年刑事诉讼法典已实施50余年,本次修改旨在破解印度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案件处理的几个难题。
一是刑事案件积压及超期羁押现象较为严重,审限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修改前的印度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案件的繁简分流,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烦琐,刑事案件的审理远超法定期限。同时,此前的印度刑事诉讼流程主要依赖传统纸质文件传递和人工操作,缺乏统一的电子案件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跟踪和资源动态调度,导致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各环节衔接不畅,大量案件因程序效率低下而陷入停滞。此外,司法系统管理不足与电子技术手段滞后也加剧了案件积压。
二是司法文明建设滞后,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修改前的印度刑事诉讼法典存在带有歧视或者侮辱含义的词汇,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等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不足。如被害人无法获取案卷材料,对证人人身安全和经济补助的规定不足,缺乏强制性的保护计划,证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经济补助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同时,对证人远程作证的规定不完善,导致跨境案件或敏感案件中证人因安全顾虑而拒绝出庭,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三是刑事侦查措施缺乏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修改前的印度刑事诉讼法典未对搜查及扣押财产的执法标准和认定范围作出规定,对涉案财产扣押和分配的规则不够具体,导致司法实践中错搜、错押、超押等问题经常出现。此外,缺乏对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及申诉程序,相关刑事侦查措施不够明确等,亟待通过修法予以完善。
四是刑事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模糊,审判中证据采信缺乏参照。修改前的印度刑事诉讼法典,未对电子记录、数字签名、视频录制等证据的效力予以规定,对电子记录的存储和传输形式也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新形式的电子证据无法认定,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和办案效率。而且,修改前的印度刑事诉讼法典也未对互联网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作证规则进行明确,导致网络犯罪中关于复杂案情的证据认定存在困难。
重点修改内容
本次印度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第一,明确审限,繁简分流,全面引入刑事案件电子诉讼制度。一是缩短刑事诉讼审限。明确审理期限,规定刑事诉讼应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完成,当存在案情复杂、需补充侦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等情形时,经治安法官批准,最多可以延长180天。在检察长及副检察长的职权中增加“加快推进诉讼程序”的表述。在羁押期限方面,调查、审理法定刑为非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羁押达到法定刑规定的最长刑期一半的,犯罪嫌疑人应被保释,如果属于初犯,羁押达到法定刑规定的最长刑期三分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具结释放。二是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全面引入电子诉讼制度。明确印度公民检举犯罪行为、被告人出庭应讯、证人作证和证据采集、法院传票送达及拘留令的发出等均可以通过电子手段记录或执行。在证人签署扣押或查封涉案财物清单以及现场勘验中,强制要求警察运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同步录音录像。与此同时,检察官或法官签发的传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电子送达的传票及其相关数字通信也被视为有效。三是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电子证据原件与复制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允许通过“云存储”或远程系统直接展示电子证据,但上述证据需要通过验证数字签名真伪等技术手段验证其完整性。在涉外刑事案件中,明确规定法院在中央政府授权下可就相关类别证据出具委任状,驻外使领馆可就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书面证词副本或电子证据。同时,法律明确认可境外获取的证人证言效力,还明确规定,若证人无法亲自出庭,法院也可直接通过视频会议或书面陈述等方式询问。四是强化警检法的相互协调,细化职能分工。新法典详细规定了警察在案件侦查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了检察官对案件独立的起诉权以及对案件侦查的监督权,要求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围绕案件证据与事实展开司法程序。
第二,注重司法文明,加强对案件参与人的权利保护。一是突出民族特色。新法典不仅在名称上发生了变化,增添了印度民族文化特色,而且在境外案件的审理、涉外罪犯引渡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领域,通过赋予治安法官境外案件管辖权、涉外证据调查权以及询问证人权等方式,着力塑造印度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二是落实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新法典明确规定,犯罪报案人、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警方提供接案后的初步调查报告副本及有关逮捕的详细信息。进一步规定了包括遭受侵害的妇女和儿童在内的人员,有权获得医院提供的免费急救或医疗服务,以确保及时救治。三是加大对犯罪人和证人的权利保障。在减刑中,新法典规定了终身监禁可以减为不少于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时,新增了犯罪人保释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为保障证人免受恐吓和伤害,新法典还详细规定了安全住房及经济补助的申请、批准及使用程序。
第三,进一步完善对涉案财产的监督和审查机制。一是新增治安法官在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扣押和搜查中的监督和审查职能。新法典明确规定,侦查警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治安法官申请扣押犯罪所涉财产。同时,也对财产搜查和扣押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批准限制,规定在针对涉案财产的搜查或扣押程序启动前,治安法官需审查扣押申请的合理性,扣押申请中需提交警方报告及犯罪所得证明。搜查和扣押过程中也必须通过手机等音频、视频电子手段进行实时的详细记录,并立即提交地区法官或一级司法治安法官。二是新增对涉案财产异议的处置程序。新法典明确规定执行扣押前,法院或治安法官需向财产权利人发出14日异议期通知,即应当给予相关财产权利人申辩的权利。权利人可在14日内提交书面异议,附上所有权证明等相关证据,由治安法官负责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审查证据。若相关权利人存在利用异议期实施转移财产、妨碍扣押的行为,法院可立即冻结财产。而且,如果相关财产已被认定确属犯罪所得,法院可单方面直接下令临时扣押相关财产。如此规定,在给予财产权利人异议权的同时,也保留了紧急情况下法院对财产的处置权。三是增加对被害人等利益受损方的补偿条款。对已被认定为犯罪所得的财产,新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应指令县治安法官在60日内按比例分配给被害人及受影响的人员。分配应当优先补偿直接受害者,剩余部分按损失比例分配,最终分配方案需在法院公告栏及政府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若对分配结果不满,利害关系人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诉。无索赔人或涉案财产有剩余的情况下理应收归政府所有。
修改特色
印度对1973年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改,体现了印度司法体系改革的方向和特色:
第一,以数字化改革提升司法效率。其一,确立刑事案件全流程电子化诉讼规则。新法典要求侦查、审判环节采用电子记录与远程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报案,从报案形式上更好保障受害者及时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最大限度减少程序上的阻碍。其二,明确对刑事案件判决时限作出规定。新法典将刑事案件的判决框定在审判结束后的45天内作出,相关的指控也需要在案件第一次法庭听证会后60天内提出。其三,明确电子证据的跨境调取与认证规则。新法典明确跨境调取的电子证据需通过印度信息技术部认证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同时,承认境外云端服务器存储的电子记录的合法性。推动司法流程从传统纸质化向数字化系统性转型。
第二,注重权利保障。其一,删除带有歧视性的表述。新法典将一些带有歧视和侮辱含义的词汇改为“有智力障碍”“患有精神疾病的”等客观指代词。其二,增设女性及弱势群体特殊保护条款。新法典增加了关于购买或者贩卖儿童等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加大对弱势群体实施犯罪的处罚力度。其三,实施证人保护计划,完善证人安全住房、经济补助等救济机制。新法典规定了一系列强化司法文明内核的立法改革的内容,平衡了法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张力。
第三,涉案财产监督形成程序闭环,落实程序正义。其一,建立了“申请—听证—执行—分配”全链条监督机制。新法典规定,侦查警官需向治安法官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搜查或扣押涉案财产的必要性及犯罪所得证明依据,并要求搜查、扣押需经治安法官实质审查并全程音像记录,相关记录文件须在24小时内提交地区法官备案,确保程序透明。其二,赋予财产权利人14日异议期及申诉权。新法典规定,财产权利人可在收到扣押通知后14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附所有权证明、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同时,明确犯罪所得按比例优先补偿被害人,构建财产处置的透明化与救济路径。通过完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流程,全方位落实对涉案相关人员财产权益的程序性保障。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司法部2020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市域社会治理视域下西部基层公共安全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SFB4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