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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9月0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9月1日(总第10998期)

  庐江县轩尼斯门窗经营部:本院受理钱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周玲、金仲瑜、高安球、张德顺、张盼、杨威: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周玲、金仲瑜、高安球、何金薇、张德顺、汪倩、郑桂平、张盼、汪千亮、杨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94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1日9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对周玲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卡号:5218993212881851)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967.19元、利息23487.46元,其他费用3432.08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0886.73元;2.被告(卡号:4581243211386680)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00元、利息953.11元,其他费用233.44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186.5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金仲瑜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975.14元、利息130830.28元,其他费用1805.09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61610.5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高安球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799.39元、利息44582.27元,其他费用3122.36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72504.0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张德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卡号4581243218280589)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1.18元、利息199.87元,其他费用30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41.05元;2.被告(卡号5218993214781083)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130.08元、利息41554.45元,其他费用3363.61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9048.1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张盼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998.62元、利息25198.97元,其他费用3187.7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3385.2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杨威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卡号4581233213380559)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999.53元、利息11996.83元,其他费用792.43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9788.79元;2.被告(卡号6222533215887158)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5830.05元、利息27440.19元,其他费用1565.99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4836.2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联系电话:0556-5866847)。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令胜、王世平、林玲、刘万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80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分别如下:(汪令胜)一、被告汪令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829.0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透支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汪令胜负担。(王世平)一、被告王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943.2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透支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元、公告费60元,合计1201元,由被告王世平负担。(林玲)一、被告林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6807.79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透支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元、公告费60元,合计1379元由被告林玲负担。(刘万杰)一、被告刘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806.45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透支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公告费60元,合计1228元由被告刘万杰负担。汪令胜、王世平、林玲、刘万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上海轩依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43921X1):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翔)应急罚〔2025〕19号》,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人民币5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翔)应急罚〔2025〕19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或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4号楼,联系电话:0592-3758079、3758071。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郁峰(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8****2378):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翔)应急罚〔2025〕20号》,决定对你作出给予上一年度收入壹拾壹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整(人民币119960元)的40%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整(人民币47984元)的行政处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翔)应急罚〔2025〕2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或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4号楼,联系电话:0592-3758079、3758071。

  厦门市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腾融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宗君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乌县劳人仲字〔2025〕第34号),经本委公开开庭审理,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裁决。裁决内容: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请求。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及第三人单位公告送达乌县劳人仲字〔2025〕第3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高先刚(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1****0035):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月与被执行人高先刚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执恢501号,本院依法采用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高先刚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南方路工业聚集地安置点4幢404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98870号〕房产进行询价、拍卖,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搬迁公告、查封公告、评估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询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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