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王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已经签收,没有异议,我愿意接受行政处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检察院在办理闫某交通肇事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时,依托“两书同达”机制顺利完成相关工作。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开展初期,东河区检察院面临不少梗阻,被不起诉人常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不起诉后仍受行政处罚表示不解,配合度不高。行政机关则遭遇文书送达难、处罚程序推进缓慢等问题,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为打破这一僵局,今年4月,东河区检察院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试点建立“两书同达”工作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告知书,清晰告知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让被不起诉人提前做好思想准备,同时征求其对后续文书接收方式、地址的意见。
这一机制的优势在闫某案件办理中得到充分体现。东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闫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遂决定作不起诉处理。今年6月30日,该院作不起诉处理后,刑事检察部门立即落实“两书同达”机制,向闫某送达相关文书,明确告知其可能被行政处罚,并询问其文书接收方式。随后,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闫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达行政处罚标准,遂于7月7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有关部门于8月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按闫某意愿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仅用时23天。
据悉,截至目前,东河区检察院采用“两书同达”方式已办理案件41件、5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