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冯飞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将于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如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王胜杰: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王胜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鲁山县马楼乡石门村不动产两处(证号:20220049115号、20220049198号)。该房产经本院委托河南德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河南德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豫郑德鑫评字﹝2025﹞SF070229A号、﹝2025﹞SF070228A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20220049198号:46.32万元、20220049115号:12.38万元)。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2025﹞豫0423执6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被查封的两处房产,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23执6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豫郑德鑫评字﹝2025﹞SF070229A号、﹝2025﹞SF070228A号评估报告书,如对豫郑德鑫评字﹝2025﹞SF070229A号、﹝2025﹞SF070228A号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莱阳市宏钢钢结构工程安装队:你单位职工姚宝雷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作出鉴定结论:烟劳鉴伤初字﹝2025﹞3266号,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拾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