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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8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在检察实践中传承“天理国法人情”
郭潜 李喆

  

  

  

   郭潜

  河南南阳内乡县衙二堂屏门所悬“天理国法人情”六字匾额,是解读中华法系治理智慧的重要物质载体之一。这座始建于元代、保存最为完好的古代县级官署,其蕴含的法治文化,尤其是清光绪年间知县章炳焘所践行“循天理行事,凭国法断案,合人情处事”的施政箴言,将抽象的匾额精神具象化于司法实践之中,构建了以天理奠基价值、国法确立纲常、人情通达世变为核心的三维一体司法衡平之道。

  在传统司法逻辑中,“天理”代表着超越实证法的终极价值准则与道德伦理根基;“国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确立行为规范的强制性制度体系;“人情”则指涉社会普遍情理、世态民情以及个案中的具体情境,是司法中进行衡平考量的关键因素。三者并非割裂,而是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正如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所强调:“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此“精义”之核心,即在于将道德伦理、法律规范与社会情理熔铸于司法实践之中,既维系法律的权威性,又赋予司法以必要的人文关怀与适应性。

  “天理国法人情”所蕴含的司法衡平智慧,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适应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共利益代表,通过理念革新、职能拓展与模式创新,积极推动这一传统智慧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赋予其契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新时代内涵。

  价值内核的现代诠释。一是“天理”升华为实质正义。传统“天理”源于自然法则与儒家伦理秩序。现代检察实践则将其内核升华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如在办理涉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的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审查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形式要件,更注重探究行为动机、情境紧迫性、手段相当性以及结果是否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平正义观念,力戒机械适用法律。二是“国法”融合刚性权威与司法温度。在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治刚性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科学运用刑事政策与起诉裁量权,为司法注入人文关怀与温度。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案件,依法审慎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及教育挽救功能。三是“人情”聚焦个体尊严与社会修复。传统“人情”侧重宗法伦理与社会关系网络。现代检察实践则将其关切点转向对个体尊严的尊重、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以及对公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不起诉、量刑建议、检察建议等环节引入社会效果评估机制,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信任、家庭和谐、社区稳定的潜在影响。例如,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时,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化解矛盾根源,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职能角色的创新拓展。一是公益诉讼守护“天下公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将抽象的、关乎社会整体利益的“天理”即生态环境利益、公众健康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监督行动。这不仅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拓展,更是对“天下为公”传统治理理念的当代表达与实践,通过运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最关切、最现实的“天理人情”。二是源头治理践行“无讼”理想。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通过精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建设,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此举既是对传统“调处息讼”“以教防刑”治理智慧的传承与发展,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追求更高层次“无讼”境界的创新探索。三是特殊保护赓续“恤弱”伦理。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构建并完善“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在涉及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中,依法强化支持起诉职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这深刻体现了传统“矜老恤幼”“扶危济困”伦理道德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向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特殊司法保护理念的升华。

  运行模式的深层变革。一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吸纳民情共识。推行检察听证常态化、规范化,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专家学者等参与案件审查、公开听证等活动,将社会公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引入司法决策过程。此举显著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国法”的实施符合普遍的社会认知与正义期待,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司法实践。二是科技赋能精准衡平情理法。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辅助司法办案。通过类案检索系统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利用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为考量个案具体情节,如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人情”因素,提供更全面、精准的数据支持和分析依据。科技赋能有效提升了“天理国法人情”三维衡平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效率。三是文化浸润活化传统智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检察机关通过创作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在案例阐释和法治宣传中深度解读传统司法智慧的精髓等方式,将“天理国法人情”所承载的中华法治文明基因,有机融入当代法治叙事体系,使检察实践本身成为活化、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持续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文化认同、情感共鸣和价值遵循。

  “天理国法人情”并非历史的陈迹,而是深植于中华法治文明机理、具有恒久生命力的精神基因。检察机关立足新的历史方位,通过价值内核的现代诠释、检察职能的创新拓展以及司法运行模式的深度变革,正将这一古老智慧创造性地转化为坚守法治原则、精准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领价值导向的现代司法实践。这既是对中华法系独特文明特质与制度自信的彰显,也为构建更具包容性、适应性和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本土智慧源泉与实践路径。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综合业务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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