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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8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被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同种罪行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是否成立自首?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行为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期间又实施了与前罪相同的犯罪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罪行,对新犯罪行为可否认定自首?(咨询人: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饶江琴)

  答疑人符尔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经研究认为,咨询人所问的并非上述情形,即使同种罪行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实施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也不应认定为自首,仅可酌情从轻处罚。理由:一是自首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同种罪行,说明其不思悔改,仍然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若适用自首则违背这一制度的立法精神。二是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其他罪行”指的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但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因此对同种罪行的如实供述仅构成坦白。三是由于同一罪名不应当部分罪行认定自首,另一部分罪行不认定自首,因此对于采取取保候审之前和之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同种罪行实施并罚时,若前罪并无自首情节,后罪以自首论,则会使得对全案以自首论,可能使得量刑畸轻;也会产生错误导向,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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