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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8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他在洗钱链上充当了重要角色
赵立谦 李亚东

  

  

  

   检察官对案件定性问题进行讨论。

  “对方这些钱是黑钱,想通过我的银行卡来帮他洗钱。”贾某在法庭上坦白,“我当时只是想轻松挣钱。”正是这份贪念,让他在诱惑下沦为洗钱“工具人”。

  2024年10月,手头拮据的贾某被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则“带人挣钱”的留言吸引。他随即通过聊天软件与发布者取得联系。对方声称,只需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就能轻松获利。

  虽心存疑虑,但为利益所驱,贾某仍选择了铤而走险,不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还以借卡为由,从朋友处找来4张银行卡,并将卡号提供给对方。短短一周内,这些银行卡就接收不明来源资金30余万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9万余元。贾某按照上线指示对接收到的钱款进行转出操作。作为报酬,上线转给贾某价值约5000元的虚拟币。

  2024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收到贾某朋友的银行卡涉及为电信诈骗提供资金服务的线索,故电话通知贾某朋友配合调查。当时贾某恰好在场,他们一同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贾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贾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审查案卷时,某交易平台的记录引起了他的注意。交易记录显示,贾某不仅接收小额报酬,还频繁进行大额虚拟币的购买和转出操作,交易数额与银行卡交易数额高度一致。

  “若贾某仅仅被动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为何会出现如此频繁且大额的虚拟币主动交易行为?”“涉案资金究竟是如何从其银行卡流入某交易平台的?”办案检察官提出的这些疑问,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的认定。

  为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对贾某进行针对性讯问,重点追问其操作细节,并根据银行卡的转出记录调取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交易明细,核查追踪资金的实际流转路径。

  经查,一条完整洗钱链浮出水面:当诈骗资金被打入涉案银行卡后,贾某立即将资金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并在某交易平台利用支付宝账户充值购买等值的虚拟币,随后将购买的虚拟币转至上线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整个过程中,虚拟币成为洗白犯罪资金的关键媒介。

  “你不仅提供银行卡收钱,还亲自通过购买虚拟币的方式将赃款转出去。这种通过转移、转换等方式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难以追查,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纯提供银行卡的帮信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办案检察官在讯问中明确指出。

  “对方让我转账时,我就意识到转这些来路不正的钱肯定是不对的,但是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还连累了我的朋友。”此时的贾某追悔莫及。

  2024年11月,武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贾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查明涉及诈骗资金和贾某银行卡现金支取1万余元的资金流向。该院经核查认为,贾某因银行卡冻结收受对方提供的1万余元解卡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必要支出,依法应计入违法所得,遂认定其违法所得总额为1.5万余元。

  今年4月,武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贾某提起公诉。7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万余元。

  贾某的4个朋友因非法出借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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