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晓辉:
以公平为导向构建同意规则体系
在私法领域中,同意是一种义务、责任和风险的转移机制,具有改变人际规范状态的功能。一个公平的同意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各国立法普遍将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和侵权免责事由,但在现实中规范效果普遍不佳,原因在于意思自治理论主导的知情同意规则在复杂现代环境中已经很难发挥核心作用。规范发展重心已向建立公平同意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和条件转移,建构公平条件的目标支持将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知情同意理解为一种准法律行为。以公平为导向的体系性解释,还将更好地处理同意与其他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的关系,并支持将规制机制的重心向行政监管和合规转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福华: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具有独特既判力
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运作的结果,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当然具有既判力,传统既判力法则仍可有效解释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效力问题。但与一般判决既判力机理不同,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存在着公益保护效力扩张、公益保护实在化以及公益保护统一化等潜在诉求。在既判力拘束主体方面,公益判决应能够扩大公益保护的效果,既约束公益诉讼当事人也有必要向“公益相关人”扩张,特定情形下还产生对世效力。在诉讼客体方面,公益判决应承担公益保护实在化的功能,借助于程序保障机制将抽象、模糊的公共利益解释为具体的、可执行的诉讼结果。公益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等于公益诉讼的审判范围,以全部请求审理为原则,以准许一部请求为例外。在不影响诉讼标的特定化的前提下,“附条件公益判决”也具有正当性,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宜通过执行程序审查,体现公益保护的实效性。公益保护的统一化要求公益判决既判力发挥禁止重复诉讼与禁止矛盾裁判的一般作用,前者为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消极作用,适格主体不得就同一侵害公益的行为重复提起公益诉讼;后者为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禁止矛盾裁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孙莹:
建立数据财产强制管理制度
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同并进。因应数字时代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基于数据财产的物理特征、数据财产权权利束理论与强制管理权能分离的耦合、数据要素市场的交易实践,数据财产强制管理具有可行性。通过对比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变价措施,贯彻数尽其用与比例原则,数据财产适用强制管理具有必要性。在数据财产强制管理的规则构造上:应当承认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包括数据财产;明确数据财产强制管理的独立地位;数据财产强制管理依申请启动,确有必要的,法院可依职权启动;数据财产强制管理人应当为具有数据管理经营能力与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个人或组织;强制管理终结后,应当对数据与未履行完毕之合同进行妥善安排。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于波:
以法定许可规制网络游戏直播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争议是世界性问题,本质上属于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准入规则之争。网络游戏直播市场属于“观赏性游戏娱乐市场”,而传统游戏作品市场属于“参与性游戏娱乐市场”,前者是区别于后者的全新游戏娱乐市场。游戏作品在直播市场中仅发挥“经营工具”的作用,在直播市场中流通的是直播者提供的直播观赏服务而非网络游戏商品,游戏作品不是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核心价值来源。因此,由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来控制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准入缺乏经济和法律合理性。法定许可制度不仅能够保障直播市场准入的开放性,还能通过付酬机制保障游戏作品著作权的基础贡献,从而实现产权配置的最佳激励效果,是平衡直播服务提供商与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利益的最优制度路径。
[以上依据《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治社会》《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