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版:法治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三次走近那棵石榴树
· 从“红土地”到公诉席
· 录取通知书不容夹带“广告私货”
· 游戏新手福利竟成“生财”之道
· 拒不腾房,也不还贷,老赖被判有罪
· 纠正“唯一住房”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认识偏差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延伸阅读
纠正“唯一住房”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认识偏差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国祥

  在金钱债权执行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居住的“唯一住房”,由于执行标的物是房屋,要想以房屋对应的价值偿还债务,前提就是将房屋变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变现,结果就是执行不了,长此以往,“唯一住房”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就流传开了。

  “唯一住房”无法执行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出台极具针对性——首先,明确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其次,该居住权应当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再次,这种保障并非无限期,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的保障属于应急性质,即“救急不救穷”;最后,被执行人不可借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可见,“唯一住房”并非被执行人的“护身符”。生效裁判必须履行,若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仍可能被强制处置并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充分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使执行工作既彰显法律威严,又不失司法温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