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未来周刊·实务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优先适用矫治教育”的确立及适用
· 从五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建设
· 携手共治,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
· 【公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从五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建设
段军霞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下称“观护基地”)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由司法机关联合相关社会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建立,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矫治、监督考察、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帮教措施,旨在通过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相对宽松、包容的环境,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顺利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在推动观护基地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主导作用,不少观护基地都是由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法院、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建立的,形成了多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观护基地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依托企业建立的观护基地,涉罪未成年人在企业中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和监督考察;二是依托社会组织建立的观护基地,由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等服务;三是依托社区建立的观护基地,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四是由司法机关自行建立的观护基地,整合各方资源,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观护服务。

  当前,观护基地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规范与标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观护基地在建设规模、功能设置、工作流程、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观护基地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资金保障不足。观护基地的建设和运行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包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日常管理等费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财政投入有限、社会捐赠不稳定,观护基地的资金保障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发展受到了制约。三是专业人才匮乏。未成年人观护工作涉及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等多个领域,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队伍。但目前观护基地的工作人员大多缺乏相关专业背景,难以提供高质量的观护服务。四是社会参与度有待提高。虽然目前有一些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参与到观护基地建设中来,但仍有部分社会组织和企业对观护基地的认识不足、参与积极性不高;同时,志愿者队伍不稳定,缺乏系统的培训和管理,影响了观护工作的持续性和专业性。五是与其他司法环节衔接不畅。观护基地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其他司法环节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观护基地与其他司法环节之间衔接不畅,影响了观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观护基地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意义重大,它通过多维度的干预和支持,为未成年人搭建起远离犯罪的保护网。笔者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观护基地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专门的观护基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观护基地的性质、定位、建设主体、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内容,为观护基地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从而更好规范各地观护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观护基地工作制度,并定期对观护基地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针对问题加以整改,从根本上提高观护基地工作质量和水平。二是强化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将观护基地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确保观护基地的正常运转。积极鼓励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方式,提高社会各界参与观护基地建设的积极性。三是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吸引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加入观护基地工作队伍,定期组织观护基地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邀请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教育专家等组成专家咨询团队,为观护基地的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四是深化社会合作与参与。与专业的社会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的观护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观护基地建设,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对参与观护基地建设的企业在场地租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积极性。广泛招募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五是加强与其他司法环节的衔接配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观护基地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涉罪未成年人的案件信息、观护情况等,为各部门协同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健全未成年人观护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观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未成年人观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