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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植根于本土文化思想与法治观念,兼具历史性与现实性、继承性与发展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张晓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植根于本土文化思想与法治观念,兼具历史性与现实性、继承性与发展性。新时代语境下,刑事检察工作面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命题,客观要求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统一,传承弘扬以民为本、大德小刑、执两用中、宽猛相济等中华传统良法善治理念,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机融入、助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民惟邦本”的历史文化传统,蕴含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逻辑出发点。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民本”,在一般意义上等同于“人本”。《尚书·五子之歌》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记载,深刻揭示了国泰与民安、大家与小家的同根同源性关系。从历史文化传承来看,传统民本思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潜移默化影响,至少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恤刑慎罚。周初统治者提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把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由以往的神谕天命转移到人心向背上来。周公旦在《尚书·康诰》中提出,“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基于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理念,周初明确提出“三典”的立法政策,即“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在刑罚适用上,注意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界限,尤其重视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在严厉处罚杀人越货、不孝不友等严重犯罪的同时,对一般犯罪设置专门的悔罪观察程序,如《周礼》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二是该宽则宽。《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之言:“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北魏的存留养亲制度便是宽的典型体现,对犯死罪、流罪者,若家中有需赡养的老人且无其他亲属照料,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减免或折抵罪刑。这与唐太宗李世民“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的理念一脉相承。《贞观律》及后续的《唐律疏议》均贯穿“用法务在宽简”的恤刑思想。三是吸纳民意。在商代,“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把“众”在法律适用中的参与和态度作为刑罚的重要考量。西周时,这种兼听则明思想发展为“三刺”程序:“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此外,“去私立公”是黄老思想的核心,这里的“公”指的是“法”。中华传统文化中,“公”遵循成文法和传统习俗,指的是在国家与个人之间,要以国家事务、成文法制为依规。即便是君主的个人事务,也被视作“公”。“公”不仅契合“法意”,也顺乎“民意”,是百姓福祉的根本所系。

  “实质正义”的社会伦理诉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形成多方面投射。受礼法传统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普遍重视正义的精神内核,司法的使命在于使背离礼制者回归应有位置,维系社会秩序正常运行。这种实质正义的追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形成多方面投射:一是善恶有报。传统社会民众基于实质正义的朴素情感,普遍相信“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这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逻辑,看似荒诞,实则蕴含着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二是信赏必罚。先秦时期,法家认识到社会已告别“小国寡民”的状态,主张通过变法打破旧秩序,以厚赏重罚、信赏必罚实现“以刑去刑”,兴利除弊。法家所倡导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与儒家主张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不同侧面对执法者的意志品质、职业操守提出要求。三是罪刑相称。《管子》云,“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强调依法定罪量刑可消解民众怨怼;《韩非子·有度篇》亦言“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主张行为必须严守法律边界。即便是主张隆礼重法的荀子也关注刑与罪相应,认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

  “执两用中”的朴素辩证思维,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律性提供了传统文化依据。“宽严相济”是对刑事犯罪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处罚轻重适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这一政策的深层逻辑与中华传统文化中“执两用中”的辩证思维一脉相承。《尚书·大禹谟》提出,“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论语》主张“叩其两端”而“用其中”。“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由此衍生的“中道”即中庸之道,表现在刑事政策中就是要遵循和而不同、执两用中、不偏不倚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一是明刑弼教。荀子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政教是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的统称,法律亦包含其中。两汉时期,董仲舒倡导“以德治国”,认为“以德治国者,甘于饴蜜,固于胶漆,是以圣贤勉而崇本,而不敢失也”。这种德润人心、教化为先的主张,为犯罪治理中将德治的柔性与法治的刚性结合起来,通过有效预防化解矛盾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提供了有益启示。二是原志断狱。汉儒董仲舒提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主张“听狱”从犯罪的事实、证据出发,考察主观动机,区分首恶协从。汉律中的“经义决狱”,则是以《春秋》为主、其他经史典籍为辅的儒家经义来解读法律并辅助法律适用,其内蕴的原志断狱、礼本刑用观念对唐律产生了深刻影响。三是宽猛适度。《左传》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阐释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与当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层逻辑高度契合,体现了中华优秀法治文化中的辨证施治的智慧。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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