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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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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学启: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文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学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宝文加工费8245元及利息(利息以82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学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宝文财产保全申请费1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学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林武臣:本院受理原告林俊臻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24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俊臻的起诉。原告林俊臻所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林俊臻因对裁定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林俊臻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股金款100万元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海南天祥药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林丹与澳美(海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依法追加你单位为第三人。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宁劳人仲案〔2025〕168号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5年9月1日15时30分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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