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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李振清: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李振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380元、诉责险保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元,由被告李振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邵长洲: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长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庆德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1%计算);二、被告邵长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孟庆德财产保全申请费490元;三、驳回原告孟庆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由被告邵长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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