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法院宣判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袁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4年5月27日上午8时许,袁某驾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也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依据法律,他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可袁某在4月29日仅投保了车辆交强险,因觉得商业险价格高,就一直犹豫未买。面对车辆修理费和高额死亡赔偿金,经济条件一般的袁某动起了歪心思。
事故发生后,袁某在某保险公司App上为肇事车办理了商业保险,用手机修图软件将保单投保日期改为2024年4月29日,还在街边文印店打印伪造保单交予交警部门。情急之下,他没注意到保单左下角水印显示时间为5月27日。令人意外的是,这份漏洞百出的伪造保单竟通过了保险公司审核。2024年8月,袁某凭借假保单成功骗取车损险赔偿金58400元。
2024年12月17日,该起事故责任纠纷案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发现保单系伪造,袁某无言以对。12月19日,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4天后全额退还赃款。
刑法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袁某虚构投保日期,骗取保险金584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鸿俊 杨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