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迎龙:
以公共利益统筹规范刑事诉讼政策
刑事诉讼政策是刑事政策中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相关的政策内容,可以具体分为微观的专项治理政策、中观的制度改革政策和宏观的综合治理政策。公共利益系刑事诉讼政策的价值目标,能确保刑事诉讼政策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虽然不同层面的刑事诉讼政策的决策程序存在差异,但均应当体现公共利益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政策的决策过程存在公共利益的实现困境,包括对少数人利益保障不充分、社会公众司法认知的有限性影响利益表达、社会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以及部门利益或少数人利益僭越公共利益等。为保障刑事诉讼政策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应当以推动公共利益之实现为目标对刑事诉讼政策进行规范:一方面,明确刑事诉讼政策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路径;另一方面,完善刑事诉讼政策的决策程序,构建社会公众意见的听取与反馈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刑事诉讼政策决策。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
重构传统交通事故责任体系
自动驾驶技术的范式转型正在系统性重构传统交通事故责任体系。本文以法经济学为理论基底,检视现行责任分配机制在法理正当性与实践效能层面的双重困境,着重厘清人类行为责任与系统功能缺陷。通过解构控制权让渡、技术黑箱化及责任边界消融等核心争点,证成以运行支配实质与风险收益匹配为基准的责任重构路径。研究提出“法律—技术互构”型治理范式:构建行驶数据强制存证制度以贯通证据链闭环;推动技术安全标准向法律归责要件的转化;创新风险社会化分配机制实现事故成本精准内在化。唯有超越物理空间的归责窠臼,确立数字基础设施的法律属性,方能形成兼顾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的制度框架。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少军:
构建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预防体系应注重系统治理
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侵袭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走上涉网犯罪道路,当前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呈现类型多样化、手段隐蔽化等特征,成为该群体新的犯罪增长点。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预防体系构建存在诸多困境:一是未把握好源头关,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尚未达到预期;二是家校协同网络法治教育的缺位与失效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个体网络法治素养淡薄;三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仍存在缺憾。因此,构建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预防体系应注重系统治理,针对性地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滴灌”治疗,从多措并举推动网络治理、协同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法治教育、坚持分级处遇与处分并重的二元挽救机制三个维度入手,形成全链条,合力预防未成年人涉网犯罪。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辉:
完善数据驱动型并购体系化规制
相较于传统经营者集中,数据驱动型并购在主体和客体方面存在特殊性,进而会对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事中审查与事后限制等传统规制措施产生冲击。对数据驱动型并购的规制要立足于数字市场的特殊性,数字市场的整体特殊性表现为以创新作为经济效益的主要表达,数字市场的经营者个体特殊性表现为直接围绕消费者福利展开竞争,因此,应当基于创新激励原理和消费者福利保障原理,对数据驱动型并购进行体系化规制。事前,纳入反映创新价值的交易额标准,同时基于用户规模对超级平台和大型平台施加无条件申报义务;事中,当经营者集中有明显的创新损害时,淡化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其他情况下以涉及消费者体验感的产品性能测试法界定相关市场,同时以创新能力和用户基数为重要指标认定经营者实力,重视并购对市场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等非价格因素的影响判断;事后,以行为限制为主,完善以开放义务和隐私保护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性限制条件。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雪军:
优化加密数字货币洗钱犯罪规制
随着区块链技术与货币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获得快速发展。根据信用基础与发行主体不同,加密数字货币可以分为法定加密数字货币与非法定加密数字货币,法定加密数字货币是基于法定信用而发行的加密数字货币,而非法定加密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定信用而是技术信用。加密数字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具有技术去中心化、高度匿名性、地理范围广泛、注资方式多样、获取现金便利等特点,而且超大城市的金融经济发展水准高、法律监管政策相对宽松、技术基础设施更为完善,导致加密数字货币在超大城市成为洗钱的潜在金融工具。通过案例分析方法,深度剖析PlusToken平台洗钱犯罪案,解构加密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技术路径及其破坏性影响,发现超大城市对加密数字货币洗钱犯罪实施精巧规制的可适性;通过比较分析方法,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反洗钱规制经验,从规制理念、主体与手段层面优化加密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精巧规制进路。
(以上依据《法制与社会发展》《数字法治》《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海峡法学》《澳门法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