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制度作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创新,与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精义存在深厚的内在契合点。这种契合非表象之相似,而是制度文明演进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延续与再造,充分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创造性转化。
“明德慎罚”与检察听证中的感化教育
“明德慎罚”思想的核心在于:一是通过道德教化预防犯罪;二是对犯罪者审慎量刑,注重其悔改可能性;三是司法过程需体现人文关怀,追求“无讼”的社会理想。“明德慎罚”肇始于西周时期,其制度实践与理论内涵的演变贯穿中华法系三千年,深刻塑造了古代司法文明的底色。周公制礼作乐时提出“以德配天”“敬天保民”,主张“刑以弼教”,强调刑罚应服务于道德教化。感化教育作为“明德慎罚”的延伸,强调通过道德感召与制度设计促使罪犯悔过自新。汉唐的循吏,多通过感化教育取得良好的成果。张斐注《泰始律》提出“情动于中而形于外”的感化理论,主张司法应触动犯罪者的内心良知,通过情感体验实现自我矫正。此外,根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亲录囚徒,闵死罪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以信义感化替代严刑威慑,通过司法宽恕激发罪犯道德自觉,体现了“明刑弼教”的治理智慧。
“明德慎罚”的现代转化体现在两大维度:一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慎刑”思想的承续,如罪刑法定理念,与汉代“疑罪从赦”一脉相承;二是检察听证制度对“明德”伦理的创造性转化。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十大听证典型案例”中,有引入生态专家化解环境公益纠纷的实践,这种跨越千年的制度基因,印证了在规则碰撞情理下依然需要从“德刑相成”的古老智慧中寻找答案。检察听证制度的核心功能不仅在于查明事实,更在于通过程序正义实现教育矫治。检察听证制度中的“释法说理”环节,要求检察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法治教育,这正是对传统感化教育“以理服人、以情化人”精神的延续与创新。
“调解息讼”与检察听证中的调解机制
“调解息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实践,其制度演变深刻反映了儒家伦理与治理智慧的融合。西周时期,“调人”一职的设立标志着调解制度的初步制度化。《周礼》记载其职责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此时的调解不仅针对杀伤他人牲畜等民事纠纷,甚至对过失杀伤的刑事案件也允许调解。该制度设计开创了中国古代“调解息讼”的先河,通过设立专职调解官员、扩大调解适用范围。这种以协商替代对抗、以修复取代惩罚的纠纷解决理念,既维护了宗法社会关系稳定,又为后世乡约调解、申明亭奠定了基础。儒家思想的进一步阐释为调解制度提供了理论根基。《周易》指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讼》卦阐释争讼根源在于诚信缺失与信任危机,认为持续缠讼将引发社会动荡,唯居中调和方能化解风险。基于“无讼”理念,汉代将调解纳入官僚体系,《汉书》记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调解不成才能起诉。该机制将儒家“无讼”理想转化为制度实践,通过乡啬夫制度实现分级调处,形成纠纷过滤网,使大量民事争议止步于基层。唐代进一步将调解程序法定化。
历经三千年演变,“调解息讼”始终在制度创新与文化传承间寻找平衡。它既依托于“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的治理哲学,又随着社会结构变迁不断调整形式——从舜帝的躬亲示范到明清的申明亭体系,从乡绅权威到现代检察听证程序,其内核始终是对“和谐秩序”的追求。这种传统虽受历史条件限制,但其通过协商修复社会关系、以情理补法律之刚性的智慧,至今仍为多元解纷机制提供文化资源。
“雪冤决滞”与检察听证中的审理纠错
“雪冤决滞”是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平反冤屈、决断积案”的核心价值理念。周代已有“肺石达穷”制度,强调通过多方查证与控告不法官吏实现公正裁判。《周礼·秋官·大司寇》指出:“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肺石”制度,允许孤独无靠、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地方官拒不受理冤情时,直诉中央,由朝士受理复核并问责渎职官吏。这一早期实践,既保障了弱势群体的申诉权,又以问责机制倒逼地方官员公正履职,有效减少冤滞案件积压。“疑狱谳报”也是“雪冤决滞”的重要体现。《汉书·刑法志》记载了刘邦的诏令:“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要求疑难案件逐级呈报,且每级裁判均需“律、令”等法律依据。其创新价值在于将“雪冤”程序前置化,在案件陷入疑难时即启动复核程序。此外,“雪冤决滞”中的“决滞”则是讲司法效率问题,其与司法公正密不可分,最重要的就是设置审理期限。《旧唐书》记载:“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这一制度将司法效率纳入官吏考核体系,从而倒逼官员勤慎履职。
这一文化传统不仅体现于个案纠错,更深植于制度设计。例如,唐代的“三司会审”、明清的“秋审”“朝审”机制,均以集体审议、层级复核的方式减少冤错。这些制度设置虽受限于历史条件,但其追求司法清明、纾解民困的精神内核,与检察听证制度中“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一脉相承。从古代“雪冤决滞”到当代检察听证实践,这一文化传统始终以“纾民困、彰公义”为内核。检察听证延续了古代司法文化的精髓,成为新时代“以听证促公正”的鲜活注脚。
“取囚服辩”与检察听证中的权利保障
“取囚服辩”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实践。“乞鞠”制度是“服辩”制度的源头。“乞鞠”又叫“乞鞫”,是允许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上诉的制度。《史记集解》曾指出,“律有故乞鞠”。秦代“乞鞠”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实践。“乞鞠”即赋予囚犯在判决后提出异议、要求复审的权利。尽管秦代司法以严苛著称,但该制度允许囚犯主动申诉,突破了“纠问式”诉讼的单向性。《唐律疏议》明确规定结案时须向囚犯及家属宣告罪名、听取异议并记录“服辩文状”,标志着程序正义的突破。《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该项制度只针对当事人本人,因此《疏议》补充说:“其家人、亲属,唯止告示罪名,不须问其服否。囚若不服,听其自理,依不服之状,更为审详。”这一制度有重大意义:其一,通过强制规定“具告罪名”,确保囚犯完整知悉指控内容与判决依据;其二,赋予囚犯即时抗辩权,从而要求司法机关对申诉更加谨慎的对待;其三,设定严格惩罚约束司法官吏。这种设计通过公开透明消解司法专断,宋、元、明、清基本继承了唐代的这一制度。
“取囚服辩”制度要求司法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具告罪名”并允许申辩,这一理念与检察听证的“公开透明”原则深度契合。现代检察听证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要求检察官在听证前向当事人及听证员说明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古代允许老弱病残由亲属代诉的制度,在检察听证中发展为针对特殊群体的“分类听证”与“代理支持”。《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参与,并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设置特别程序。通过申诉保障、动态监督、弱势救济与专业评议的协同推进,检察听证成为连接传统法治智慧与现代法治文明的桥梁。
“法情允协”与检察听证中的情法融合
“法情允协”强调法律与人情在裁判中的动态平衡,其内涵随着制度演进不断深化。《礼记·礼运》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礼记·礼运》对人情的定义揭示了中国古代司法“法情允协”的核心逻辑:第一,承认人情是人性本然,是天理的自然映射,因此,司法活动必须正视人类共通的情感基础。第二,通过“法情允协”构建司法衡平机制,同时以“人情”为司法裁量的缓冲带,防止机械执法。这种“法情允协”并非放纵私情,而是将“人情”限定为常情常理。同时,《尚书·泰誓》指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今朕必往。”《尚书》这则论断奠定了中华法系“法情允协”的哲学根基:其一,以“天民合一”将民意升华为司法正当性的终极来源;其二,将司法裁量权锚定于民意。《尚书》要求裁判者敬畏民意、慎用刑罚,本质是以人情常理填补法律漏洞。春秋决狱、亲亲相隐、存留养亲是中华法系情法融合的三大策略及制度表现。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指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这一断狱理念,构建起“法理为体、人情为用”的动态平衡,至今对破解法律形式主义困境仍有镜鉴价值。“亲亲相隐”的豁免权,将儒家伦理上升为法律原则,体现法律对人情底线的尊重。“存留养亲”核心在于将儒家“孝道”的伦理共识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以司法监督防止道德异化,展现了“法情允协”的治理智慧。
检察听证将法律适用与个案情理纳入公开审查,通过程序创新实现情法融合的现代转化。例如,在刑事申诉听证中,检察官既需严格审查法律事实,也需关注当事人诉求背后的伦理困境,如赡养、抚育等现实问题。听证员常从社会常理、道德情感角度提出意见,与法律专业判断形成互补,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统一。这种“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听证逻辑,正是“法情允协”理念在当代司法中的创造性延续。从古代“原情定罪”到现代听证程序,其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弥合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鸿沟,为司法注入人文关怀与社会温度。
(作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听证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融合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