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来自河北的刑事判决书。说它普通,是因为它只是众多法律文书中的一份;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承载着一次横跨千里的监督接力。
1月6日,该院检察官像往常一样,通过河南省社区矫正业务管理系统核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一个异常情况跳入眼帘——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轨迹信息自2024年11月9日起,竟像信号灯失灵般定格在“暂不验证”状态。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反馈:“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外地法院判刑收押了。”但他之前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的缓刑却未被撤销,导致系统“卡壳”,既无法解除,也无法正常监管。
检察官立即调阅档案,真相逐渐浮现。2024年4月9日,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新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24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于2024年7月、9月以“参加诉讼”之名请假前往河北省大名县。11月8日,大名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问题核心终于找到——在大名县法院判决时,张某刻意隐瞒了自己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重要事实,导致前罪缓刑未被撤销,两罪未能数罪并罚。
今年1月10日,新蔡县检察院检察官联合新蔡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奔赴河北省大名县,经与当地检察机关、法院深入沟通,最终确认了张某的隐瞒行为。
新蔡县检察院迅速行动,将张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及相关抗诉线索移送至大名县检察院,并建议其提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两地检察官达成共识:必须撤销前罪缓刑,将两罪并罚。
2月,该案经大名县检察院提请邯郸市检察院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邯郸市中级法院于4月8日将该案发回大名县法院重审。
5月22日,大名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新蔡县法院对张某的判决,将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与后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那份从河北寄来的判决书,正是这一结果的庄严宣告。
“缓刑非‘免罪金牌’,在考验期内再犯罪,前罪缓刑必被撤销,还会与新罪数罪并罚。检察监督的意义,正在于穿透‘暂不验证’的技术屏障,击破刻意隐瞒的侥幸心理,让每一份生效判决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让公平正义在刑事执行的‘最后一公里’落地生根。”新蔡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