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给了我尊严,让我能在服刑期间回家看望生病的母亲。我一定积极改造,回报社会!”近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内,结束两天回家探视的黄某向驻所检察官这样说。
此前,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服刑期间,黄某得知母亲患病的消息,心急如焚。“母亲突然因病住院,我作为女儿却无法在她身边照料,实在放心不下。”黄某向看守所提交了回家申请。
然而,黄某在重庆服刑,其母亲居住在四川邻水,跨省监管的难题和风险控制的不确定性,让看守所在初步审查时顾虑重重。
转机源于一次检察监督与跨省协作。被拒绝申请的黄某尝试向驻所检察官递交了回家申请材料,诉说了期望回家看望母亲的迫切心愿。驻所检察官详细了解情况后,迅速启动调查程序。
“我们调取了黄某母亲的医院证明、病情情况,以及黄某的前科记录、服刑表现等,经分析研判认为,黄某表现良好、事由正当、风险可控,符合回家的条件。”承办检察官胡师坦说。
据悉,刑法第43条赋予了拘役罪犯“回家权”,但实践中,由于对拘役罪犯回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以及回家后的监管手段,该项权利在具体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2024年7月,重庆市检察院联合重庆市公安局出台《关于执行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法律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从事前核实证据、事中风险评估、事后跟踪效果等方面对办理拘役罪犯回家案件作出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渝北区检察院向看守所发出书面建议,建议依法启动审批程序。同时,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渝北区检察院将案情、黄某的详细行程及具体监管需求同步通报给四川省邻水县检察院。两地公安机关随即紧密对接,制定并落实了周密的跨省监管方案。
今年6月,在检察官的注视下,黄某带着“回家证明”踏上了归途。两天后,黄某如约返回看守所。
“川渝协作打破了地域壁垒,让‘回家权’从法律条文变为了现实。”渝北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