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怎么办?追责空白如何填补?”近日,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与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通力合作,打破地域限制,成功办理了一起跨区域侵犯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黄某某是谷城县某包装公司实际经营者。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黄某某在未取得“某燕”注册商标所有人——某汽配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并销售带有“某燕”注册商标的纸箱。案发后,黄某某主动赔偿了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海盐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今年1月,海盐县检察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该案被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该案涉及湖北、浙江两地,跨越1000多公里的距离成为程序衔接的现实难题。遇到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的情况时,检察机关该如何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并确保市场主体能够从行政处罚中吸取教训、走上合法经营的道路呢?
1月14日,谷城县检察院在接到海盐县检察院发出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后,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主动走访行政机关,明确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据清单,并及时反馈给海盐县检察院。1月20日,谷城县检察院在收到海盐县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第一时间会同行政机关来到黄某某的公司。
“我们一方面了解该包装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生产经营困难,并及时向海盐县检察院反馈。另一方面,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行刑反向衔接的相关规定开展普法宣传,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申诉辩解权,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合法经营。”谷城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陈礼龙介绍说。
在确定案件事实、证据无误后,谷城县检察院依程序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此后,该院还多次与行政机关沟通,跟进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最终,行政机关于日前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包装公司及其经营者黄某某接受了处罚,并按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