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凝结着作者数十年如一日的教学研究生涯,体现着作者的学术人格和精神气质。它涵盖刑法总论中的全部重要问题,理论特色鲜明,个人风格强烈。关键词可以总结为:“理性主义”“实质犯罪论”“结果无价值论”和“把自己作为方法”。在目前教科书林立的刑法学界,该书必将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刑法学读者常读常引的重要教科书。
刑法教科书是刑法学科知识体系的重要载体,体现作者的学术思想与研究特色,也标示各个阶段刑法理论的发展样态与刑法思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推出自己首部具有学术总结意义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总论》,该书涵盖刑法总论中的全部重要问题,理论特色鲜明,个人风格强烈。关键词可以总结为:“理性主义”“实质犯罪论”“结果无价值论”和“把自己作为方法”。
“理性主义”的刑法哲学基础
刑法哲学是刑法解释学的根基。解释学逻辑推导的起点、过程和终点都不可能剥离价值判断。该书所秉持的刑法哲学基础是自然法理性主义哲学基础,“法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自然法是符合人类共同理性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是实定法的基础,也是解释实定法的准绳。国民经由让渡私权铸成公权,反过来公权可能成为威胁私权的最大来源。刑法正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被称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所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经过长久历史经验形成,如同山川、河流、风俗、习惯等与自然共生共存,是符合人类共同理性的“刑法的基本精神”。自由与人权保障应当是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最理性的刑法解释本身既是最能保障国民自由与人权的解释,亦是最良善的解释。自然法理性主义哲学基础能够为刑法解释学注入人本逻辑的价值根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文关怀。
从保障人权的价值根基出发,自然推导出适用刑法的“谦抑主义”“实质出罪”等理论。同时,正是因为对刑法的理解基于刑法保障人权的价值根基,教科书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都能够在此价值根基下得到检验。
“实质犯罪论”的犯罪论体系
实质刑法一直是刘艳红教授的重要学术标签。犯罪论体系是刑法教科书的重要标识,刘艳红教授的犯罪论体系立场是“实质犯罪论”体系。该书采取了“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有责构成要件”的实质二阶层体系。该体系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围绕保障国民人权,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均需实质判断。其中,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判断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不仅要形式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意思,更要实质判断行为是否存在值得刑法处罚的法益侵害或危险,这就是“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的由来。“形式入罪”“入罪合法”可谓当下的司法现实,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值得刑法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才具有实质可罚性。所以,实质犯罪论的重点应是“实质出罪”“出罪合理”,拓宽出罪通道。
实质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刑法问题上,比如,主张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必须允许法官针对个案进行价值判断,采用实质解释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正当化机能”。主张实质犯罪论并不意味着排斥形式法治的积极作用。在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中,因为作者主张法定犯的不法本质欠缺实质法益侵害,是一种“规范不服从”。所以,对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解释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法定犯口袋罪的限缩“借助对行政犯中行政要素的限制解释来实现”。所以,主张实质犯罪论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形式法治的积极作用。
“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
面向司法实践的刑法学是一种“定罪量刑的工程学”,该书围绕保障国民自由与人权的刑法基本精神,进行技术化、精细化“工程运作”的指导方法是结果无价值论。该书采取的实质犯罪论体系虽然承认主观构成要件,但因为其将主观构成要件作为责任要素,“构成要件在此发挥责任类型的作用”,而非影响不法的要素。在基本立场上,该书采取了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
该书明确将故意作为责任要素,在刑事不法的指导原理上采用了法益衡量原理,都显示出其结果无价值论的底色。同时,当一些主观要素确实可能影响不法的判断时,或者说在某些场合仅评价结果无法得出不法判断的合理结论时,例外承认部分主观不法要素。例如,承认未遂犯的既遂故意、目的犯的目的是主观不法要素。对应地,在防卫认识范围内承认防卫意思,对偶然防卫采未遂说等都显示出其对结果无价值论的缓和理解。而这些缓和理解又可以归结于实质犯罪论贴近社会一般人进行实质思考的思维模式。
本书在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上,形成了具有个人研究特色的刑法观点。例如,支持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共谋共同正犯赞成说;共犯脱离的因果关系遮断说;在因果关系论中采取“危险现实化”理论;在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中采取“新客观说”;在刑法的网络空间适用问题上,提出“结果及行为关联度标准”;对于未成年人处刑困难问题,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彻底否定人工智能的可能法律主体地位等。该书是作者对于刑法理论各个重要问题立场观点的集大成之作,同时对于经典结果无价值论又进行了基于实质刑法立场的创新。
“把自己作为方法”的研究方法
在中国法治建设越来越得到世界关注的当下,我国刑法学的问题与观点如何“出海”,形成与国际学术界的平等对话,该书作了一个“把自己作为方法”的写作示范。我国刑法不同于外国刑法,在宏观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时刻关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命题,尝试以犯罪治理赋能现代化建设;二是源于数字科技发展,特别关注数字刑法、智能刑法相关问题。该书自觉运用了“把自己作为方法”的研究方法,有效关照到这两个特征。
首先,以真实案例发扬刑法的实践品格。在以往的刑法教科书中,案例只作为刑法理论的具体化、解释的“边角料”,案例素材也以教学案例、设想案例为主。这带来两个弊端,一是刑法理论带给学生的真实感、冲击性弱化,二是难以形成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反观域外刑法,经典教科书中无一不包含本国最新、最重要、最有名的真实判例。该书在具体刑法理论和问题上选取了大量近年来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证理”,读者可以从中看到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刑法理论究竟如何理解,进而深入思考如何让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实现良性互动。
其次,以新兴疑难问题展示中国刑法方案。当下,我国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人脸识别等新兴领域走在全球前列,刑法教科书需要展现时代特色,不可能对相关领域的犯罪治理弃之不顾。该书在刑法总论领域,对新兴疑难问题提出了新的尝试性方案,展现出与时俱进的一面,通过对新兴问题的讨论展望刑法学在科技未来的治理功能。
当代刑法思潮风起云涌。例如,当代结果无价值论与经典结果无价值论相比,呈现出一种与归责负担思想合流的趋势;在实质不法的哲学阐释中,康德的自由法权思想、黑格尔的意志自由概念、英美的危害原则形式逻辑理解、系统论及正义论等多元视角竞相涌现;在刑罚理论中,德日刑法中都开始出现“报应刑的复兴”运动;在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中,“缓和的结果归属”“倾向伦理道德的犯罪规定”如何解释也开始兴起。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正是将来刑法教科书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源泉。
一本教科书,凝结着作者数十年如一日的教学研究生涯,体现着作者的学术人格和精神气质。在目前教科书林立的我国刑法学界,这本书必将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刑法学读者常读常引的重要教科书。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