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机关帮我挽回损失,退赔款已收到。”4月17日,某建筑工地负责人许某给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2024年8月初,许某因工地有废旧钢材要卖,联系十堰市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二人达成一致,李某表示第二天就去拉废铁。
李某知道公司员工陈某有一辆改装的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内部安装了一个夹层水箱,他想利用这个夹层水箱“做点文章”。
根据李某的安排,陈某在每次拉废铁之前,都先给货车注水,并在李某妻子杨某的帮助下,将原重9870公斤的货车重量控制在14430公斤。
到达工地后,陈某先“空车”过磅,然后再将水箱的水排出,其公司员工詹某负责放风、切割大块废旧钢材,周某负责操作挖机将废铁装车。为避免地面水渍过多被发现,李某还用挖机抓取废铁“摩擦”地面,以遮盖地上的水渍。装车完毕、过磅称重后,陈某将废铁拉到钢厂,杨某负责在钢厂进行交易。
前几次李某运输废铁时,许某并没有在现场监工。2024年8月15日,许某来到工地,得知李某当天已运出三车废铁,在其车辆停留的地方有大量水渍。
怀疑遭遇“注水”诈骗,许某便来到李某公司,发现运输废铁的货车有夹层水箱,且货车停留的地面有放水痕迹。许某当即报警。
面对讯问,陈某起初谎称夹层水箱是用于途中为车辆补水,但在证据面前,其对通过注水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交代其受雇于李某。
随后,李某、杨某、詹某和周某相继到案。经查,2024年8月5日、6日、7日、15日,李某共指挥运输废铁10车33640公斤,获利约7万元。10月21日,该案被移送至张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是犯罪活动主谋,陈某用改装货车运输,杨某负责工地对接账目、结算并保管过磅单,这三人的主观意图明确、犯罪事实清楚。詹某主观清楚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系从犯;而周某工作时间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有诈骗故意,拟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2025年2月20日,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围绕周某涉嫌诈骗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经过讨论,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经该院提起公诉,3月17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7000元至1000元;同时,要求李某和杨某退赔建筑工地全部损失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