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讨论案情。
前不久,我办理了一起由车辆纠纷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案件的起点,是一辆被恶意转卖的轿车,而它的终点,却将3名追逐者送上了刑事审判席。
2024年2月,李某(另案处理)通过诈骗手段从湖南某租车公司租得两辆轿车,租期届满后将其中一辆转卖至湖北宜城某车行。租车公司将该情况告知原车主张某,张某锁定车辆位置后,假扮买家协同租车公司工作人员于3月8日赴鄂取车。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权属纠纷,却在取车返程途中演变成触目惊心的危险一幕。
当晚,驾驶被取回车辆的司机打电话报警,称在成功取回车辆返程途中遭遇撞击。原来,宜城某车行负责人陈某得知有人在试驾时擅自将车开走,于是指使员工屈某、郭某分别开车追赶。受陈某指挥,在二广高速、沙公高速、监江高速匝道口等路段,屈某、郭某多次恶意别车、连续撞击目标车辆,最终将目标车辆强行撞停,造成车辆多处损坏。更令人心惊的是,屈某竟将车辆横向停驻在高速公路,造成监江高速公路堵塞。
同年3月9日,陈某、郭某、屈某被刑事拘留。4月10日,我院依法对陈某、郭某、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陈某、郭某、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够得上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案件审查期间,我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他们对认定行为危险性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提出了质疑。
准确认定犯罪,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同年7月4日,我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侦查决定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纠纷的起因缘由、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等方面进行侦查取证。同时,我调取了多段高速公路的监控视频,重点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犯罪后果、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等要素进行审查。
在办公室里,我反复回放监控视频。画面中,3辆轿车在暮色渐浓的高速路上演“生死时速”,每次撞击都让正常行驶在该路段附近的车辆紧急避让。最关键的证据出现在监江高速孙家田路段:郭某驾驶的车辆连续多次别车,导致被追车辆险些失控撞向护栏。看着定格的画面,我心里想这要是后车司机反应慢半秒,将会发生一场连环追尾事故。
陈某等人的驾照记录,显示他们具有多年驾龄,驾驶经验十分丰富。经过审查分析,我认为,这些汽车销售行业的老司机,不可能不知道傍晚时分高速路上的车流密度和视线隐患。而且监控视频显示,他们多次在高速行驶状态下恶意变道,甚至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尾部。
同年9月26日,我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郭某、屈某提起公诉。我在起诉书中明确指出,3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多年汽车销售经验、多年驾龄,应当预见到在高速路上追逐可能会引发重大事故风险,但仍不顾临近夜晚视线差、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等因素,故意强行并线、追逐堵截、撞击打砸车辆,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车辆侧翻、连环相撞等严重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3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高速路上其他不特定车辆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紧迫的高度危险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同年11月1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陈某、郭某、屈某的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一审判决。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3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3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随着判决生效,这起惊险追车案画上了句号,但此案留给我的思考还未结束。回望案件始末,每个环节都暴露出法治意识的缺失——二手车商为追逐利益忽视交易合法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存在权属争议的车辆;当事人面对纠纷时选择以暴制暴,最终演变成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事件。
如何引导民众明晰维权与违法的界限,是司法者必须直面的课题。作为办案检察官,既要严惩罔顾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为公民的出行安全筑起安全屏障,也要通过个案警示构建起“维权有界、安全无价”的社会共识。任何自力救济的红线,都应在公共安全的底线之前。
(口述人系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