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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运”行为性质该如何评价
· “套路运”案件的刑法分析视角
· 区分市场风险与人为原因妥当认定诈骗犯罪
· 根据犯罪构成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 以法益侵害为核心认定行为性质
· 立足案件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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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套路运”行为性质该如何评价

  编者按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招聘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高薪职位的诱惑。然而,在这些看似诱人的职位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陷阱。近年来,以“招聘司机”为名的新型骗局“套路运”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关注。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刑事与民事边界模糊,难以把握。为此,本期“观点·案例”选取两起“套路运”典型案件,邀请法学专家与检察官从行为性质、犯罪构成要件、刑民界分等角度探讨“套路运”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

  讨论案例

  案例1:赵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成立多家货运公司,发布“月入过万”招募小货车司机广告,虚构货源稳定、高额保底、提供补贴等事实,利用司机求职心切,诱骗司机到赵某某等人控制的货车销售商处,以每车高于市场价3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价格,签订购车合同,赚取差价。同时,与司机签订车辆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物流项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给司机安排运输业务,承诺五年收入不低于60万元。司机提车后,赵某某等人将第三方平台开放式运单等包装成公司“货运专线”向司机派单。大量司机因运单及收入无法得到保障讨要说法时,赵某某等人以司机未服从工作安排、未满约定期限等为由没收违约金或管理费。经查,赵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案例2:沈某某成立某物流信息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业务员利用某货运平台货主账号加价发布货运信息,谎称有真实货源,以需缴纳信息费、报号费等名义收取司机钱款,再由业务员将沈某某的微信推送给司机,由沈某某冒充厂区调度员,编造延期装货、运费下调等理由,迫使司机主动放弃运货,后又以司机违约为由,拒不退还信息费、报号费等,以此非法获利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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