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当我把刚办出的不动产权证书交到72岁的沈某良手上时,他激动地流出眼泪,“真像梦一场,等了12年,今天终于如愿了”。
迟付房款引纠纷
“我弟弟是残疾人,中风瘫痪在床,为了办房产证,只能一直由我出面奔走,请你们一定帮帮我们!”今年1月的一天,沈某良蹒跚着走进了桐乡市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为自己和62岁的弟弟沈某建申请支持起诉。
保护残疾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点内容。案件被转到民事检察部门后,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我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初步审查,我发现这是一起拆迁安置引发的纠纷,涉及物权、继承、产权登记、税费缴纳等多重关系。
纠纷始于2004年的一次拆迁,被拆迁人陈老太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明确补足房屋差价后可获得5套安置房。陈老太还委托律师写下《财产赠与协议》,将其中4套安置房赠与包括沈某建、沈某良在内的4个儿子,并确定由他们自行支付相应的房屋差价。
随后,拆迁公司按照陈老太的意愿,分别将4套安置房移交陈老太的4个儿子占有使用。沈某建、沈某良因经济困难,直至2013年才全额支付了差价款。原以为可以就此顺利办理房产证,却没想到,闹心的事才刚刚开始。
由于时间久远,沈某建、沈某良使用的房子早已被登记在拆迁公司名下,要想办出房产证,必须由该公司出具相关材料,才能将房屋过户至沈某建、沈某良名下。
但是,该公司认为陈老太已经去世,案涉安置房系其遗产,要求兄弟4人重新签署分配协议,以免惹出新纷争。
对此,沈某建、沈某良兄弟俩坚决不同意。于是,他们先后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协商,同时又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但均无果。这一拖就是12年。
多方论证明真相
“我们明明付清了差价款,房子也住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不给办证?”沈某建、沈某良兄弟俩就是想不通。在与他们多次交谈后,我发现他们对拆迁公司和有关部门已不再信任,且失去耐心。
如果简单地支持兄弟俩提起诉讼,很可能无法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我意识到,或许引导当事人和解才是最优解。
此时,陈老太生前写下的《财产赠与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成为决定沈某建、沈某良能否合法取得房产的关键。
带着疑问,我先是查阅了《财产赠与协议》,发现协议明确记载了将案涉安置房分别赠与沈某建、沈某良的内容。为了核实协议的真实性,我还联系了当时为陈老太起草协议的律师谢某。谢某详细回顾了为陈老太起草协议的具体经过,证明协议内容是陈老太的真实意愿。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我依托桐乡市法学会,邀请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召开案件论证会,并邀请沈某良与拆迁公司代表到场陈述观点。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陈老太生前已经出具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本案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拆迁公司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打消拆迁公司的顾虑,我又分别联系了沈某建、沈某良的其他兄弟,逐一上门询问、征求他们的意见。他们出具《情况说明书》,进一步证实当年房产赠与是他们母亲的真实意愿,对于沈某建、沈某良办理房产证,他们均无异议。
一朝和解化干戈
有了这些确凿的证据,我更加坚定了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办案思路。之后,我挨个与拆迁公司内部的房产、风控、法务等部门及顾问律师等沟通,释法说理,讲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促使拆迁公司内部达成一致意见,为后续和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案过程中,我多次前往沈某建住院康复的异地医院了解核实情况。为了方便他参与和解,还两次协调医院提供和解场所。后来得知沈某建因看中医临时辗转回到了桐乡,我又第一时间联系其所在社区,将和解场所安排在了沈某建家附近。
5月23日,桐乡市梧桐街道学前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内,在人大代表、居民议事员、微网格长、“三团两会”代表等人员的见证下,我院引导拆迁公司分别与沈某建、沈某良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承诺积极协助提供办证所需材料,配合将案涉房产过户至沈某建、沈某良名下。
坐在轮椅上的沈某建在和解协议上颤颤巍巍地签下自己名字。按下手印的那一刻,他泪如雨下。
办案的5个月来,我已记不清自己跑了多少个地方,打了多少个电话,进行了多少次沟通协调。在那一刻,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付出的一切辛苦都是值得的。
本报记者 史隽 通讯员 王倩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