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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1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新证据为800万元垫资款“正名”
重庆:一体化监督办案为企业挽损640万元
满宁 马弘

  约定好的800万元垫资款不仅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反而变成了投资款,这让重庆A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140余名股东面临着权益受损、公司经营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日前,经重庆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推动再审,这起延宕3年的合同纠纷案终于实现案结事了。

  A公司是重庆市永川区的一家重点民营企业,拥有140余名股东。2016年1月,经全体股东同意,A公司出资成立了B公司,并与廖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廖某承包经营B公司5年,其间,B公司由廖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合同还约定,A公司向B公司拨付800万元垫资款,合同期满后,廖某须一次性全额返还。如未按约定退还A公司垫资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廖某应向A公司支付1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账户转入垫资款800万元。然而,承包期满后,廖某却并未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向A公司返还800万元垫资款。

  2021年10月,经多次催款无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A公司诉求,判决廖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垫资款及违约金。廖某不服,以返还金额及违约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款项为注册资本而非垫资款,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年5月,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下称“重庆五分院”)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该院民事检察官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某企业查询App平台上赫然显示:“800万元为A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如果这800万元是垫资款,意味着廖某和B公司应当将钱还给A公司,但如果是A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那么这笔资金的性质就是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款,廖某和B公司就没有还款义务。”在重庆五分院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家一致认为,突破该案的关键是尽快查明800万元的性质。

  为此,重庆五分院与永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多次赴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等单位调取证据,并向某企业查询App平台了解情况。事情的真相逐渐浮现——

  “调查发现,B公司的工商档案载明,其为认缴制企业,认缴期限至2035年,实缴资本为0元。2016年至2021年的企业年报中,‘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均标注‘暂无’。这说明,B公司股东出资系认缴制而非实缴制。”该案承办人肖可介绍。除此之外,某企业查询App平台在相关页面标注了风险提示“结果仅供参考”,而且同样载明B公司的认缴期限至2035年。种种迹象表明上述800万元是垫资款。

  然而,调查至此并不足以“板上钉钉”。“还要看这800万元究竟是否实缴。”肖可说。

  于是,肖可会同永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管理专项系统。花了几天时间,承办人逐年查询了2016年以来的有关资料,发现工商管理专项系统内并没有B公司的任何实缴记录。一系列被陆续发现的新证据,足以证明该800万元为垫资款。

  2023年10月,经重庆五分院提请,重庆市检察院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遂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再审该案。

  由于案情错综复杂,再审法院进行了全面审理。今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确实有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判令廖某返还垫资款及违约金。目前,经双方公司账目抵扣后,廖某已归还A公司垫资款及违约金共计6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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